自由廣場
對本文章發言友善列印

別亂類比52條

■ 黃維幸

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意義如何,從九月開始,就一直是大眾矚目的議題。在檢察官訊問總統並據以起訴吳淑珍女士等人之後,認為總統「坦蕩蕩」,檢察官違憲,甚至認為法院不該受理本案的意見,此起彼落。

我們當然同意五十二條的意義、作用及適用範圍如何,可以討論。如有不同意見,在合理範圍之內也是正常。但是對於不屬理性議論的範疇,也必須指出來,避免誤導一般民眾。

理性而有效的討論,必須基於正確的資料。有人主張:民主國家像是法國及義大利,有與台灣憲法第五十二條相同的規定。但是如果對法國憲法真正有研究,不但會知道該國的憲法學者,對該國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解釋仍莫衷一是,並不能抽象而絕對地對待,拿來做為對五十二條某種特定解釋的擋箭牌;而且也會注意到法國憲法第六十八條明明規定:享受豁免權必須在總統執行職務的範圍為限 (l'exercice de ses fonctions)。

再就義大利的規定而言,其真正的政治權力在內閣總理手中。但是義國總理透過國會議長老友通過的總理刑事豁免權條款,卻在二○○四年被義大利的憲法法院以違反平等保護的憲政價值宣告違憲無效。

所以美國最高法院才會鄭重宣示:該院從來沒說過,與總統職務無關的行為也有豁免權。亂舉類似規定而不詳究它的適用範圍,據此所得的結論恐怕連討論的價值都沒有,豈能不慎?

筆者認為,憲法第七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莊嚴宣示,才是思考的起點。就是有刑事豁免元首的必要,無論解釋,適用,範圍,都應該只考量總統職位功能的需要;豁免權充其量是平等原則的例外,不能將五十二條當作高於一切的霸王條款。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學院教授)

▲TOP 
2006年11月13日星期一

新聞查詢
可同時查詢多個關鍵字句

相關新聞
今日新聞圖片
問題不在發票 在法源
陳瑞仁的差旅費
司法政治化危機
別亂類比52條
《曹長青專欄》道德?司法?政治?
一票三鳥
如果用同一把尺
泛藍 不要向檢調施壓
回應「當總統遇上檢察官」
讀陳師孟文有感
誰最棒?

重點新聞 || 政治新聞 || 財經新聞 || 社會新聞 || 國際新聞 || 體育新聞 || 影視焦點 || 自由廣場


Copyright(C)本網站全部圖文係版權所有
非經本報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建議使用IE 4.0以上版本以800*600模式觀看以達最佳瀏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