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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開第52條玩笑

■呂育綺

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豁免權規定,總統任內犯罪究竟可否先查後訴?犯內亂外患以外之罪未受罷免解職,卸任可否再訴究?

查憲法第五十二條條文內容:「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解職當然包括因判刑、彈劾、罷免等強制性去職,及自動與被迫辭職,反正就是總統下台一鞠躬的意思,其詞甚明殆無疑義。至於「訴究」兩字比較模稜兩可,若顧名思義按字面解釋,應該指起訴追究,但因國務機要費弊案牽扯政治,挺扁倒扁兩方各自表述。

總統總攬政務代表國家,地位崇隆,憲法五十二條賦予元首免責特權係對其職位表示尊重,否則元首動輒得咎,如何推動處理國務,然而這並非表示總統就可以目無法紀的肆無忌憚胡作非為,因所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只是暫時不能進行刑事追訴程序而已,非是毫無刑責,卸任仍得追訴處罰,依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卸任前追訴時效應停止進行,且總統犯罪,被害人對該不法侵害猶得實施正當防衛、請求侵權賠償(卸任後)。

有認為阿扁總統尚在位,其犯行由偵查至審判都在豁免範圍內,貪污主犯豁免,共犯亦無從歸屬論罪,甚至天真認為只要不被罷免解職,日後亦不得再行追訴,前者論調尚有討論空間,後者就頗佩服其輩法理天才造詣了!依法論法,檢察官為保全證據行使急速處分權,有其絕對必要也合法合憲,刑法設追訴時效旨意,乃防事過境遷證據易湮滅亡失、並警惕偵辦怠惰,陳瑞仁檢察官基於此,起訴封存「查而未究」,竟有違憲之議,令人不解,況若主嫌逍遙一輩子,難道「從就主」原則共犯可免訴高枕無憂?(作者為大葉大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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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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