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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國家不能以民粹取代司法制度
針對國務機要費風波,民進黨日前舉行二次擴大中執會,達成團結對外的共識,並做成靜待司法判決、祭出黨紀反對三次罷免總統案、成立「總統與行政首長機要費制度研議小組」等三點決議。民進黨中執會並未順應藍營政客、媒體的要求,將陳水扁總統停止黨權,並且支持三次罷免案,果然引來泛藍媒體、政客的一片撻伐之聲,紛紛指責民進黨已經喪失創黨的清廉精神,尤甚者,部分媒體更以種種不堪入耳的謾罵加諸反對罷免或懲處陳總統的人士,似乎當前台灣社會只剩一種道德標準,那就是倒扁,用支不支持倒扁來衡量一個人的道德、操守與良知。
坦言之,民進黨中執會作成靜待司法的決議,無論就客觀環境或民主體制與法律制度而言,乃是考量比較周延,付出最少社會成本的解決方案。事實上,反扁人士雖然將扁政府與貪腐集團劃上等號,強調倒扁就是反貪腐,因此得到不少民眾的響應,以致紅衫軍一出,即有成千上萬的民眾走上街頭,然則,一個成熟的民主國家,應該依循法律與制度運作,不能取決於民粹般的人民公審。尤其,攸關政治人物操守、清白的司法案件,更應在法庭上釐清真相,是否犯罪,係由法官作最後的審判,絕不能陷入泛道德化的陷阱,更不能讓個人的情緒與意識形態氾濫,淹沒了事實真相與是非公理。
換言之,倒扁與否,絕對不是一個單純的道德考題,光喊一些漂亮的口號,解決不了問題。以國務機要費事件而言,首先必須釐清的是過去的慣例如何,以及行政院主計處與監察院審計部必須對國務機要費的性質先取得共識,界定報帳的科目,始可建立一定的規範,不致讓總統無所適從,甚至誤蹈法網。此一問題更牽涉轉型正義的落實,一旦無法建立完備的制度,則威權統治的獨裁者可以便宜行事,而民選總統卻被課以嚴苛的規定,將引起民眾之質疑。
其次,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可見總統擁有刑事豁免權,任內所涉的案件,可免於訴究,乃明載於憲法之上。因此,檢察官對陳總統之偵訊作為,以及起訴書中將總統列為貪污之共同正犯,是否違憲,已然引發爭論。部分法界人士為了補救檢察官之違憲作法,乃主張台北地方法院應顧及國家利益與憲法規定,以「公訴不受理」的方式,駁回國務機要費案之受理,亦有建議提出釋憲聲請,以解決憲政之疑義。由此可知,縱然檢察官已對此一案件偵查終結,並將部分人士提起公訴,但此一偵查作為是否違憲仍有重大爭議。
檢察官起訴並非犯罪定讞,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一般人是否犯法,猶須三審,乃可定讞,何況一國之尊的總統,其清白與去留豈可取決於檢察官的一紙起訴書,而未經法院的審理程序?易言之,國務機要費案牽涉龐雜,絕非三言兩語可以道盡,更不是一句「阿扁下台」的口號就可解決一切紛爭。至於對總統下台有不同意見者,更不能輕率區分為「改革派」與「保皇派」。總之,當前唯有靜待司法判決,恪遵憲法之相關規定與意旨,方為解決紛擾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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