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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弄民意牌

■黃肇勳

所謂的「民意」,係指政府機關以外,人民或團體對於公共事務的意見表示,表示他們想要的需求、目的及生活的意見。依據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探諸本條立法目的,係在使少數無法掌握媒體之弱勢單位可以利用集會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日前檢方已起訴國務機要費等相關人員,包括總統夫人在內,紅衫軍實無必要繼續抗爭,不是說不抗爭檢方就不辦了,也不是繼續抗爭下去就完全可以依紅衫軍的計畫來走。美國第二任總統亞當斯曾指出:「人民有權表達民意,政府有義務聽取民意,但政府的義務到此為止。」因為政府機關不可能事事依民意來決定施政方針,更遑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法官了。

再者,施明德先生說要尊重「民意」,但他所謂的民意是否包括全部的台灣人?「民粹政治」,即政治人物以其所掌握之民意為唯一指導,或刻意操縱民意以合理化其政策,對台灣社會將造成傷害!

(作者為中原大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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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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