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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仁:沒承諾起訴書不載明相關人姓名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針對民進黨新潮流大老張維嘉質疑檢方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洩密,起訴書內容有錯誤,也違反答應他不寫出相關人士名字的承諾,承辦檢察官陳瑞仁指出,重聽偵訊錄音帶,確實沒有承諾張在結案書類不載明相關人的姓名,對於筆誤部分,則感到抱歉。

陳瑞仁是前天中午在檢改會網站發表此篇「敬覆張維嘉先生」的文章,並署名「陳瑞仁檢察官留言」。

針對張維嘉質疑筆誤的部份,陳瑞仁表示, 起訴書中提到此段工作時所述「此十萬美元之資金則係先由另一位民間人士張維嘉從第一銀行天母分行分二次匯給楊豊明,事後郭臨伍(此時已調任行政院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主任)再分二次各歸還五萬元美金現鈔與台幣現鈔一百六十多萬元(折合美金五萬元)給楊豊明,最後三字「楊豊明」確實是「張維嘉」的筆誤。

不過,陳瑞仁強調,此段文字的前半段已明確指出張先行墊款,之後也載明「張維嘉取回墊款」等字,故並無礙於對「交款至海外」的基本事實認定。檢方之後二度傳訊張維嘉,就是為了要查明張拿到郭臨伍之還款後到底存入何家銀行。不過,陳瑞仁也表示,對於上述筆誤若對張維嘉造成困擾,「本人深感抱歉」。陳瑞仁解釋,此件外交工作既被認定為真,檢察官之結案書類當然要交代依據之事實,此部分無可避免要「人、事、時、地、物」均交代清楚。

不過,檢方處理之大原則是「國內資金流程部分,所有經手人姓名在書類均予以載明,但國外部分,收錢對象及經手人則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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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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