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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受理國務費案 爆爭議

〔記者孫友廉、林慶川、劉志原/台北報導〕法院是否應受理國務機要費案?在法界出現爭議。前國策顧問許文彬律師及律師汪平雲昨天都表示,法院應判決全案「不受理」。但也有法界人士認為,並無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法院仍應受理該案,而在起訴書中,陳水扁僅認定屬貪污共犯,並非被告下,就無侵害憲法權。

許汪兩人主張,法院若實質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等同於訴究總統有無涉及貪污,因此將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規定,許文彬並表示,全案訴訟要件有所欠缺,法院依法應不受理;台北地院則回應,法院會依法獨立審判。

許汪兩人指出,檢方未起訴陳總統,但卻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吳淑珍,這是因檢方以吳淑珍與總統共犯貪污罪為前提,因此,將來法院實質審理本案時,勢必無法將陳水扁與吳淑珍切割處理,須先認定總統是否涉及貪污罪。

此外,汪平雲也指出,被告依刑事訴訟正當程序所享有的保障,如緘默權、詰問權等,但陳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並非被告,這些權利陳總統反而不能享有。這種情形顯然使總統比「受刑事上訴究」還更欠缺程序保障,嚴重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意旨。

但一些支持法院仍應受理該案的法官指出,畢竟兩次檢方應訊,總統陳水扁有權拒絕,卻未拒絕,主動放棄了刑事豁免權;雖有人認為此項權利不容總統個人自行放棄,不過,刑事豁免權非生命、人身自由的基本人權,是出於職位而來的「特權」,因此仍可拋棄。

他們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是給總統暫時豁免非內亂、外患罪的追訴,並非不能調查案件相關物證、事證、其他關係人…等,否則證據在時間久遠下遭湮滅,就算總統卸任又如何追查?又此項特權是給總統的特別禮遇,並未擴及總統周邊人等,若如違憲論者所述,對於其他共犯檢方是否一樣不能追訴,與總統同享該項待遇?

對於支持違憲者的主張立論「司法自制」部分,部分法界人士也無法認同,若真如此,反違背司法賦予司法的權利,行政法院更可關門大吉了。

不願具名的北檢檢察官則表示,憲法第五十二條有關現任元首刑事豁免權的規定並不是很明確,才有目前的爭論,不過,「憲法是活的」,檢察官陳瑞仁詢問陳總統是否接受偵訊時,總統選擇接受偵查,放棄「從嚴解釋」的機會,兩人也共同創造出檢方可以對現任的元首實施偵查的「憲法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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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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