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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憲法法庭 裁定大選違憲

下令六十天內重選

泰國憲法法院八日裁定四月二日舉行的國會大選違憲。圖為泰國抗議群眾當天在憲法法院前面高呼口號,並要求中選會委員為處理選務作業不當下台。(法新社)

〔編譯羅彥傑/綜合曼谷八日外電報導〕泰國憲法法院八日裁定上個月舉行的國會大選違憲,並下令六十天內重新舉行選舉,以便讓該國長達數月的政治危機落幕。抵制大選的反對黨民主黨聞訊後立刻讚揚法院的裁決,矢言會參加新選舉,以便讓國家向前邁進。至於前總理塔克辛所領導的泰愛泰黨則認為,這項判決是反對黨陣營的勝利。投資人與商界領袖則咸表歡迎,股市更應聲上漲一.九一%。

貪污與濫權醜聞纏身的塔克辛為化解街頭反政府示威及逼退他的聲浪,於二月間解散國會,並於四月二日舉行國會改選,較原先預定時程足足提前三年。儘管執政黨囊括五十七%的選票,但由於民怨持續沸騰,加上反對黨杯葛選舉及選舉舞弊指控滿天飛,導致選後國會與內閣難產,而他也於四月四日被迫下台。

備受百姓愛戴的泰王浦美蓬於是史無前例地施壓法院介入,希望讓國家得以擺脫政治亂局。因此,當憲法法院做出這項裁決,外界並不意外。

學者與社團向憲法法院提起告訴,指控中選會違法,包括選務作業太過匆促草率,以致反對黨無足夠時間辦理選務,以及投票所的設置讓路人都可輕易窺見選民把票投給誰。憲法法院十四名大法官最後以八票對六票判定四月二日的國會選舉無效。法院發言人派彭在全國電視轉播的記者會上說:「中選會的選務作業違憲。」

派彭指出,雖然憲法規定必須在國會解散的六十天內舉行改選,但中選會當時決定在三十七天內就舉行大選,有違憲法的原意。他表示,另一個爭議點則是投票所的設置,法院認為相關作業「違反了信任投票的原則」。憲法法院在另外一場表決中,以九票對五票判定應舉行新選舉。至於新選舉的日期仍未確定,將由法院與選委會協商,預料應在六十天內舉行。

泰國兩間高等法院近來已收到數百件不滿選務的訴訟案,預料憲法法院的這項判決會讓相關行動告一段落。

泰國法院過去從未對國內政治採取過如此強硬的立場。一九九二年前,泰國都使用軍事干預來解決政治問題。

同時,反對黨支持者八日也要求中選會委員應辭職,並主張由最高法院任命新的中選會委員來監督下次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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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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