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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產強制諮商?

■ 黃志中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討論優生保健法之修法,有女性立委提案要人工流產前,懷孕婦女必須先強制諮商,並規定思考六天後,才可以進行人工流產。

在我國法律裡,要強制諮商的唯有性侵害與家庭暴力加害人,如果想終止懷孕的婦女,也必須強制諮商,是將這群婦女「罪犯化」。提案立委聲稱,如此修法是為了協助懷孕而無助的婦女,既然是協助,必定是要對方願意也需要你的協助,何來「強制協助」的邏輯?今天即使是癌症病患,不治療會死亡,醫師也沒有權利強迫病人治療;即使是性侵害或家暴受害人,我們明知諮商對她會有幫助,我們也只能建議,但是不能強制。

據聞此修法是模仿歐洲天主教國家的法律,但是台灣的民情國情、歷史背景以及建國基礎,與有濃厚天主教宗教色彩的西方國家截然不同。基層婦女很納悶,也無法接受,我要不要生下孩子,是我跟我的家人一起討論的事,為什麼要我去跟一位陌生人做諮商?

宗教團體一再以某些天主教國家有強制諮商與思考期的規定,因此呈現較低的墮胎率為例,卻未提及如義大利也有強制諮商與全世界最多思考期天數的規定,墮胎率還是偏高。而墮胎率最低的荷蘭,被公認成功降低墮胎率的主因,卻是因為多元而有效的性教育,其避孕措施普遍高達七十五%以上。

懷孕婦女要人工流產,自然是越早進行越安全,而且稍有拖延,就錯過可以直接口服藥物流產的時機,為了六天的思考期,使得婦女被迫一定要注射麻醉藥,躺在手術台上進行手術。

每個懷孕婦女的處境不同,去找婦產科醫師之前,已思考準備的程度也有差異,而知道的訊息更不盡相同,我們無從知道誰需要諮商協助?誰還沒有思考周全?還應該需要思考多久?因此,醫療團隊能提供每一位要中止懷孕的婦女諮詢服務,同時設立諮商機構,提供有需求的婦女諮商,才是符合人權的做法,而不是訴諸法律。諮商是一種中立的協助,當諮商成為強制時,就是一種壓迫;當以政府的權力,定義人民的思考要符合甚麼條件下才是周全時,更是根本否定人民獨立思考的權利。(作者為阮綜合醫院家庭醫學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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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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