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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夫客人 醋妻挨揍 訴離不准

〔記者張聰秋/員林報導〕彰化縣范姓女子控訴丈夫搞外遇,且常因一點小事就痛毆她,范女以此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審理後以雙方發生肢體衝突為偶發性,並非常態性,婚姻破裂程度未達不堪同居地步,駁回范女之訴。

妻指控夫 外遇家暴

范女指控,婚後她顧及獨生子年紀還小,百般忍耐,怎知丈夫變本加厲,不但搞婚外情,還把女人帶回家過夜,將她趕回娘家,兩人更曾為了她變賣馬達換現金大吵一架,被丈夫毆傷。

范女質疑丈夫有暴力傾向,要求5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及50萬元贍養費,並爭取獨生子監護權。

不過,法官審理後發現,范女丈夫蔡姓男子靠擺路邊攤為生,每月賺3、4萬元,在范女未回娘家住前,蔡某每個月都會給范女8000元三餐費用,至於水電費及獨生子添購衣物等生活費用則由蔡某另外負擔。

蔡某表示,妻子把一起擺攤的同事或客人當成是他的外遇對象,他從未帶女人回家過,妻子被打是因她無理取鬧打電話騷擾客人,客人不甘被冤枉,找人修理她,雙方為此還由村長當和事老賠償對方8000元和解。

法官認為,兩人嫌隙在於妻子嫌丈夫錢給太少,妻子懷疑丈夫有外遇,卻又提不出具體事證,因此駁回范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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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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