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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論學歷史思考
■ 陳尹暐
五月三日是東京大審開庭六十週年,讀賣新聞日昨社論以「戰爭責任的究明要靠國民自己」為題,針對整個大審法庭的結構提出審視,頗具歷史思辨意義。
該社論質疑,所謂A級戰犯的認定標準何在?例如在開庭前,應當時蘇聯要求將前外相重光葵追加為被告,但重光氏於戰後再任外相,過世時聯合國還表示哀悼。再者,努力於避免美日開戰,而且在戰爭末期致力於早日停戰的前外相東鄉茂德,也同樣被列戰犯。可見對相關人物的評價難以一論,戰犯認定標準更是不明。
在裁判國方面,蘇聯於第二次大戰初期因為是「侵略國」,而遭國際聯盟除名,更違反日蘇條約參戰,將六十萬名日本兵綁到西伯利亞,造成數萬人死亡,同樣違反國際法。此外,英、法、荷等國甚至在大審開始後,對亞洲的軍事侵略仍在進行中,是否也該受審?凡此都值得重新省思戰勝國審判戰敗國的意義。
讀賣並未否認日本魯莽地發動戰爭,造成日本國民與其他國家重大傷害,也承認當時的領導者要負的責任是非常重的。日本也曾想自我究明戰爭責任,例如:東久邇內閣的戰犯裁判構想、幣原內閣的戰爭調查會等。縱使由日本自身加以裁判,東條英機也無疑是有罪的,但是相關構想的運作,都受到盟軍的阻撓。
筆者非歷史學者,對於讀賣這則社論無從評價。但歐洲強權侵略亞洲是事實,也的確未受到任何制裁;對歷史的追究、反省,確實也唯有靠國民自覺才有意義。筆者那個年代的教科書,並未告訴我們思考歷史的方式,唯一的印象是蔣介石有多偉大。一則社論就擴大了筆者思考的縱深,勝過「五胡亂華是那五胡」這種無意義的記誦。(作者就讀輔大財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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