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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企業上櫃 將放寬集保規定

〔記者林正智/台北報導〕為鼓勵國內公司繼續申請上櫃,根留台灣掛牌交易,櫃買中心近期在上級主管機關的指示下,全面檢討集保相關規定後,決定彈性放寬領回集保股票標準等規定,未來只要符合標準的公司,董監事與大股東即可在掛牌滿2年後,一次領回集保中的股票,此外董監事最低持股成數的規定也將一併廢除,新制度預計今日正式公告實施。

櫃買中心指出,作出該項法規的修正,是兼具提高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櫃的意願,以及保障投資人權益等兩大目的,同時也可以活化上櫃公司董監事與大股東的理財規劃與財務運用。

掛牌2年 大股東可一次領回

櫃買中心進一步表示,依照先前規定,上櫃公司要掛牌滿2年後,董監事與大股東才可每半年領回5分之1在集保中的股票,不過根據修正後的新規定,未來上櫃公司在掛牌滿2年後,只要符合稅前純益率3%的申請上櫃獲利能力標準以及未違反上櫃時承諾等二項要求時,董監事與大股東即可一次全數領回在集保中的持股,否則還是得依舊制。

此外考量董監事最低持股成數與強制集保兩項制度的規範目的不同,而且控管對象與計算基礎也並非一致,因此櫃買中心在此次新制中,也刪除董監最低持股成數規定。

雖然櫃買中心放寬上櫃後的集保規定,但對於上櫃前的集保規定卻是更加嚴格,依據修定後的新制,所有集保人員從申請上櫃日到掛牌日為止的期間內,因增資或其他因素所新增加的持股,也需一併全數提交集保,不得質押或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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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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