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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形象 催收業訂自律規範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由催收業者自組的「台灣金融機構債權管理同業協會」,昨日訂定「金融機構委外催收作業紀律規範」草案,針對不當的催收行為,依據情節輕重,草案中明定將處以罰鍰、停止委託、扣押服務費,甚至移送法辦等處分,希望各金融機構於簽約或實際管理委外作業時,草案可提供參考。

不當催收 依情節處分

近來因卡債問題,衍生許多委外催收公司的不當催收行為,引發主管機關的重視,更已有2家委外催收公司遭到終止委外契約的處分。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委外催收公司,金管會認為,金融機構委外催收公司應有自律規範,並可依情節輕重訂定處分標準。因此,「台灣金融機構債權管理同業協會」積極研擬自律規範,草案內容看似較銀行公會通過實施中的「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信用卡及現金卡委外行銷自律規範」、「債權催收受託機構之評鑑標準」更為嚴格,但「自律」的規範同樣是沒有強制力。

該自律規範草案內容中,比較受到矚目的部分,包括若有不當催收將依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情節較輕者予以罰鍰,嚴重者除罰鍰外,金融機構得處以暫停業務或終止合約等處分,並移送治安機關調查。

此外,該草案針對各類不當催收行為,也明確予以條列禁止,包括禁止使用的不當催收言語包括譏諷、辱罵或其他不莊重語氣;禁止揚言將使用暴力等不當催收行為;禁止假借司法(警務)人員名義,欺瞞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不可使用開庭或已開過庭等欺瞞言詞;不得散佈流言、騷擾等行為,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尤其如果催收不當情節重大,且明顯觸犯法律或造成債務人(或第三人)人身、財物損失,金融機構可處暫停業務或終止合約等處分,並移送治安機關調查。

銀行公會盼儘早法制化

雖然該協會已將自律規範草案送至銀行公會報備,建議未來金融機構與委外催收業者簽約時,可附加入合約中,但銀行公會表示,公會對於委外催收的態度,還是希望回歸「法制化」,希望立法機關能儘速訂定「催收行為法」,如此才能將銀行、催收業者、當舖、資融業者等催收行為,一併進行管理。

立委促制定債務更生法

〔記者陳詩婷/台北報導〕卡債問題引發社會關切,相較其他立委力推破產法、個人債務清理法,民進黨立委蔡其昌認為,以開放態度處理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的協商機制、限制債務人不能過度浪費,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自然人債務更生法,讓債務人真正重生。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長林永頌也表示,更生制度的目的,是幫助債務人提高償債能力,讓他們有脫離貧困的一天,不是毫無節制的幫忙,相較於目前銀行公會提出協商機制,建立合理的更生程序與制度,似乎比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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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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