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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自提 配偶有份

■林綠紅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夫妻雙方未約定財產制者,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目前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財產扣除所生債務,於夫妻改定財產制或離婚時,如有剩餘,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也就是說,在勞退新制個人帳戶制下,勞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按月自我提撥最多六%的勞退金以及政府保障收益所產生之孳息,由於來自勞工的薪資所得,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財產,於法理上應為婚後財產的一部份。因此,若從家庭主婦的角度來看,家務勞動向來難被評價,而萬一婚姻發生變故必須離婚時,配偶的自提六%勞退若成為無法分配的「私房錢」,實在有失公平。

目前德國與日本等國均已經將退休金與老年年金等社會給付納入夫妻離婚時得以請求分配的標的,以此一方面作為評價女性操持家務對於配偶收入的貢獻,一方面亦具有平衡夫妻雙方老年經濟安全的功用。此進步性的思考,實在值得相關主管機關好好研究與參考!(作者為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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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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