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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榜樣! 撿到10萬元 父子無貪念

公告期滿歸他所有 悍然拒絕

苗栗市劉姓父子拾金不眛,將撿到的10萬元送交北苗派出所處理。(記者傅潮標攝)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市一對劉姓父子在路上拾獲10萬元,立即送交警方公告招領,非但為善不欲人知,警方告知公告6個月期滿無人認領即歸他們所有,父子仍堅稱不屬於自己的錢不會拿,將捐贈慈善機構,警員陳振緯說:「這種人現在已經很少了!」

目前調任苗栗警分局文山派出所服務的陳振緯說,上個月他在該局北苗派出所服務時,受理這對父子報案,兩人分別是50多歲與20出頭,兒子還剛退伍,正在補習準備考證照,10萬元對他們來說,算是一筆不小的款項,卻沒有萌生貪念,實在難能可貴。

陳振緯說,劉姓父子的親戚也在警界服務,曾告訴他們,依法公告期滿6個月,如果失主未出面認領,這10萬元將歸他們所有,沒想到劉父說:「不是我的錢,不能要。」

記者昨天與劉父取得連繫,從事公職的他再三謙稱,只是做應該做的事,堅持不願曝光,但同意詳述拾獲10萬元的過程,他強調拾金不昧是給兒子的最佳機會教育,身為父親必須做好榜樣。

法律小常識--拾金不昧 可請領3成報酬

劉姓父子撿到10萬元送交警方公告招領已一個多月,10月間將滿半年,根據民法規定,拾獲遺失物送交警方公告招領期滿6個月,如無人出面認領,將歸拾得人所有,若失主認領,也可要求失主給付遺失物價值的3成做為報酬,至於拾金「有」昧,把遺失物暗槓起來,則將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可處500元以下罰金,折合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

民法另規定,拾獲的遺失物,如容易腐壞或所需保管費用過大,警方或自治機關可加以拍賣,如公告招領期滿,無人認領,拍賣所得的價金必須歸拾獲人所有。

刑法侵占罪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記者傅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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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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