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禿鷹的翅膀

■ 西區老二

上市公司勁永假帳疑雲引爆的股市禿鷹案,聯合報記者高年億拒絕透露新聞來源,遭三度罰鍰,輿論普遍關注記者得否享有拒絕證言權,使一個原本單純的違反證交法之刑事案件,因證人之身分,拉升到新聞自由的憲法層次,模糊了焦點。

關鍵在四月二十六日法院裁定書表示:「已坦認犯罪之被告林一宏在偵查中陳稱略以:被告林明達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晚間在小西華跟我說,勁永公司的案子明天聯合報一定會見報等語。可見該篇報導雖滿足公眾知的需求,卻也同時成為犯罪者之犯罪工具」。

去年四月十六日,一樣是勁永案,各媒體大幅報導(聯合報系)經濟日報陳姓記者,涉嫌於任職期間報導勁永不實消息炒作該公司股票,獲利一千多萬元,遭限制出境。可以說,勁永案對投資人權益的侵害以及對金融秩序的危害,是法院亟欲釐清所在。雖然資料顯示,經濟日報與聯合報處理勁永案新聞並非一致,但既有旗下記者涉入,不管作多作空,聯合報系顯有必要向社會交代。更何況這次拒絕證言事件,參照法院裁定書「該篇報導雖滿足公眾知的需求,卻也同時成為犯罪者之犯罪工具」一語,隱約對此亦有相當程度的懷疑理由。

簡言之,聯合報(系)相關記者在勁永案(或股市禿鷹案)扮演的角色,是不是新聞自由保障範圍,有待商榷。尤其高年億先前曾涉及錯誤報導曾文惠美金案、李登輝手札案等,其查證能力及專業倫理並非毫無瑕疵,恐有悖於新聞自由所要求的權責相符原則。

如果一則新聞被報導出來,只有釋放消息者或少數人從中取利,甚至被媒體或記者本身任意操弄時,為什麼多數大眾還要退讓自己的權利來成全這種「公器私用」的新聞自由?

反之,基於公益之新聞,例如水門案的報導旨在揭露政府的不法,若消息來源曝光,損失的不僅是消息來源蒙受公權力威脅而無法再提供資訊之不利益,更將使大眾喪失監督政府的利益,此時始有主張記者的拒絕證言權,保護消息來源以實現新聞自由之餘地。

在公平正義的前提下,法律和媒體都是如同兩面刃的工具。媒體報導是否衡諸公共利益,或有意無意淪為禿鷹的翅膀、特定人的傳聲筒、政商利益的附庸、甚或為自身私利服務,均有賴人民智慧的辨識。

(作者為台大法學士、著有「台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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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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