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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才廣告將不能有年齡限制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勞委會提出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年齡歧視造成工作難找的情形,將修法明文禁止,未來求才廣告上,將不能有年齡的限制,違規者將由各縣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視情節開罰,罰鍰金額為30萬到150萬元。

此外,針對雇主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若發生行蹤不明,基於人道考量,勞委會也將修法,適度放寬雇主申請遞補的規定。不過,這項規定只限於家庭看護工,並沒有擴及廠工,以免發生道德風險,逃跑的外勞人數因此驟增,甚至助長非法仲介。勞委會官員表示,就業服務法自81年5月8日公佈施行,近年來因為社會環境變遷,經常接獲求職者反映,指出雇主有年齡歧視,造成中高齡求職者就業困難;再加上勞委會也碰到曾聘僱外勞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雇主反映,外勞若逃跑,雇主就無法再聘,增加不少困擾。

根據勞委會提出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修法明文禁止就業年齡歧視、出生地歧視。也就是未來勞工找工作,雇主不能有年齡歧視;雇主也不能以勞工的出生地為由,因此拒絕聘僱勞工。再者,基於人道考量,勞委會此次修法,也明訂若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出境時,在機場或收容單位就逃跑,在不可歸責雇主的情況下,過了3個月還是找不到,經過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籍看護工未果,雇主就能再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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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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