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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先付款 賣方後拿錢

〔記者李錦奇、梁世煌/台北報導〕證券業界最近積極研議修改股票交割制度,規劃方向是「買方先付款,賣方後拿錢」,兩者時差約1小時,券商公會認為,新制將有助防範惡意違約交割,且對一般投資人權益並無影響。

券商公會目前正與證交所討論此一構想,並請專業機構評估中,一旦實施上路,股市行之有年且投資人習以為常的股票交割買賣時間,將因此重新調整。

現行的股票交割制度,是採T(交易日)+2,也就是今天買賣股票的人,都是在後天才交錢或收錢,但差別是,賣股票的人,只要在銀行開門營業後,股款就會進到帳戶;但買股票的人,只要在T+2日下午3點30分銀行結束營業時間前,完成交錢入帳即可。換言之,若是T+2日早上,買方銀行戶頭裡還沒有準備好交割款,券商得請銀行先代墊款,讓賣方先拿到錢,若是買方拖過當天下午3點30分沒有完成匯款入帳,才算是違約交割。

證券業界認為,以往惡意違約交割者,往往利用這一點時差,把股票倒給人頭戶,自己卻可一早把錢領走,遠走高飛,券商得苦等到下午才得知違約交割。

證券業界因此研議修改股票交割制度,希望把買方繳款時間,由T+2日下午3點30分之前,提早到早上11點左右;賣方收到股款時間,則由T+2日早上9點左右,延後到中午12點左右。證券業界認為,如此一來,業界有較充裕的時間掌握可疑的交易帳戶,甚至有機會攔截違約交割股款,對於防範違約交割案件大有幫助。

這項新提議,目前正由券商公會、證交所研議檢討中,券商公會表示,修正方向是可行的,且收錢付錢的時間,也不一定限定11點或12點,大家還可以集思廣益討論。

證券業界先前也曾研議把交割日改為T+1,也就是賣股票收錢日維持T+2,但買方付錢日是T+1,理由是更能防範違約交割事件,目前仍由證交所研議中。

針對券商公會有意變更款券交割時間以降低違約交割的機率,證期表示,只要有利提升市場交割效率,主管機關會給予支持,惟目前券商公會的提案尚未送達證期局,該局表示一切必須在看到該會詳細規劃內容之後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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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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