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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槍射穿暴徒命根 判無罪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2名持槍男子颱風夜中討債不成,改押債務人母親,債務人父親60歲男子朱長福護妻情深,趁機奪槍反射傷對方,其中一槍且射穿債主「小弟弟」,士林地院認為,朱長福開槍屬正當防衛無罪,2名債主分別被依槍砲條例判7年及通緝中。

本案發生在93年10月納坦颱風襲台當晚,與朱長福兒子有100萬元債務糾紛的男子金光榮、周宜忠,持義製9釐米制式手槍到北市保安街朱家討債。

應門的梁姓婦人說兒子不在,金嫌2人不甘空手而歸,於是持槍強押梁婦上車,梁婦大聲呼救,先生朱長福奪門而出,排解不成,趁機奪取周嫌手上的手槍,情急下連開6槍,槍槍命中,造成金、周2人頭皮、四肢分受槍傷,其中一槍貫穿金嫌陰莖。

案發後,朱長福主動向警方自首、繳械;檢方以槍砲條例,將金、周2人起訴,朱長福則涉防衛過當被依傷害罪起訴。

審理時,周嫌供稱槍枝是朱長福所有,但合議庭未予採信,判他7年、併科罰金10萬元;金嫌因屢傳不到,通緝中。

朱長福部分,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朱長福是見妻子被人持槍強押上車,恐懼中一時心急,為維護其妻安全,出手奪槍,過程中與金、周拉扯、爭奪,才連續擊發手槍,行為並未逾越防衛的必要性,屬正當防衛,判決無罪。

護妻心切開槍的朱長福,擔任北市大稻埕3大名廟之一的「慈聖宮」住持多年,案發後行蹤成謎。

法律須知--正當防衛免受罰

所謂「正當防衛」,乃指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對於現在受到的不法侵害,反擊侵害人,若無過當,不予處罰。

過去案例曾有某超商被柯姓男子持刀行搶,蔡姓店員力抗,爭鬥中雙雙掛彩,柯嫌事後因傷死亡,蔡某即被認定正當防衛不起訴。

至於生活常見的口角互毆、車禍互毆,一方必須未先動手,只為排除對方不法侵害而加以還擊,才能主張正當防衛,但因難以證明,實務上通常是各打50大板,一起起訴、判決。(記者胡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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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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