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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尤清

■ 黃帝穎

民進黨台北市市長黨內初選,趕在截止前唯一登記的立委尤清,不論動機為何,其行為仍不逾越其身為黨員所得主張之權利範圍,但是過程中,黨主席打電話勸阻,到市黨部頻頻技術性阻擋,此時對於黨員行使權利已生侵害且程序保障顯有不足;最終,尤清被以因需要戶籍謄本而非戶口名簿為由遭到退件處分,即實質上剝奪尤清參選黨內初選之機會。惟戶口名簿之法律效力大於戶籍謄本,以此為由拒絕登記,匪夷所思、顯有不當,理應給予救濟途徑,方能保障其權利。但當事人事後向民進黨黨中央提起申訴,黨主席裁示程序未有不當,予以駁回。

黨內初選制度為反覆行使且性質上屬於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大法官釋字五四六號見解,應認此等事件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即使選舉業已結束,尚得認為有提起違法確認之訴之利益,進入司法途徑以為救濟,方得確保人民參政權之完整及國家和政黨民主發展之健全。

故筆者大膽建議尤清委員,黨內救濟途徑未能滿足時,向所屬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違法確認之訴」,因我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皆無類似規定,待已窮盡救濟途徑後,方得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一項二款提請大法官解釋,無論解釋是否承認政黨為我國之憲政機關,可使人民了解政黨於我國憲政體制上之定位及確定黨員權利遭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如何?

(作者為社團法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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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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