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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弱勢漁民

■ EMBY

筆者長住菲國最北的巴丹省,曾嘗試於前次成功漁船越界捕撈之槍擊事件進行人員搭救,惟事發當時因通訊不便、找不著事故漁船而作罷。事後亦把大量台灣媒體剪報,呈交該省省長並提出抗議;並獲得明確答復與展示菲律賓有關單位的內部公文,其明瞭海域重疊之執法合適度非常困難,故其內部有一不成文規定,只要台灣漁船不侵入靠岸十五公里之海域範圍,即不進行逮捕或扣船行動。

事實上東南亞各國對台灣漁船的捕魚技術已到膽戰心驚的地步,我國漁民所到之處無不使當地漁源枯竭;就算小噸位的近海作業漁船,也配備著聲納系統,海底之魚群根本無所遁形。這那是駕著小舢舨的菲國漁民所能比擬?也難怪菲律賓巴丹省及蓋拉焉省(我國漁民俗稱第二嶼至第十五嶼間的近島海域)的居民皆普遍存有仇台的心態。

當我國漁船違法侵入別國海域被扣時,為使政府出面營救就開始以藉口撇清責任,稱己方於公海作業、對方強盜行為、強行登船搶劫等(但有時是因言語不通而相互誤解),以使自己的行為合理化。各漁會幹部明知事端,為下次選票及免犯眾怒,加油添醋以顯義氣相挺,口惠而不實。

以此次五艘漁船被扣為例,漁會方面質疑三艘已入菲籍,為何還被扣留?這是明知故問!漁業屬天然資源,於菲律賓一九九一年所頒布的投資條例規定,僅能由菲籍國民設立漁業公司及從業,那來的工作證?就算台籍船員有居留權也不得於漁船上工作(因無法取得漁民證)。此三艘漁船除非借菲籍人頭買船或設立公司,否則不可能入籍;既然船已入菲國籍,就理當由其設立之漁業公司自行負責營救,那有要政府出面的理由?

至於另兩艘台籍漁船,政府則應責無旁貸地伸出援手,農委會及駐外單位應知,真正的漁民屬弱勢一群,身家財產皆已投資於那艘船,政府有責任保護它的人民。農委會也應三令五申地要各漁會遵守處事及作業原則,各漁會有責任告知會員勿侵入人家海棚海域,事先的預防好過事發時的作秀與咆哮。

(作者為菲律賓、印尼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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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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