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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債權 可售給資產管理公司

〔記者盧麗玉/台北報導〕銀行業者殷殷期盼能將不良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AMC)的禁令解除,昨日金管會終於同意有條件開放這項禁令,包括已進入協商機制的協商中者不得再轉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之金融機構應建立內控和稽核制度,有效規範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等多項規定。銀行業者和資產管理公司若違反這些規定者,金管會將視情節、依法處罰金融業者。

當初為避免卡債族因催收還債壓力衍生出相關的社會問題,金管會遂要求銀行業者暫停將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如今在銀行公會提出建議放寬此項規定下,金管會同意有條件開放金融機構出售信用卡、現金卡和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

銀行需承擔不當催收責任

所謂「有條件」開放,包括已進入協商機制的協商中者不得再轉售給資產管理公司,此外,得標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再將不良債權轉售予第3人,且應委託原出售的金融機構或者是其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業務,催收機構應遵守銀行法和相關法令,出售不良債權之金融機構應建立內控和稽核制度,有效規範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已售出的不良債權,客戶如果提出協商申請,出售之金融機構應知會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協商,經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功者,資產管理公司要無條件接受還款方案,如果資產管理公司違反相關規定,出售的金融機構要與其解約並買回不良債權,並將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登錄聯合徵信中心,讓各金融機構參考。

強化監督資產管理公司

金管會表示,希望能透過資訊揭露的方式規範這些非金管會監督管理的資產管理公司業者。金管會還要求這些條件必須載入契約明訂,並核報金管會備查,金管會所列的這些條件也必須在金融機構和資產管理公司簽約前,以書面告知。


金管會 定義重大消息範圍

〔記者盧麗玉/台北報導〕金管會明確定義「重大消息」之範圍,包括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之重大消息、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需之重大消息,並明訂重大消息成立時間點,未來將有助於減少「內線交易」之情形發生。

減少內線交易

金管會表示,涉及財務和業績之重大消息,指的是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公司辦理重大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減資與合併以及這些影響財務和業績之重大變更等。

另外,若公司發行有價證券有被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或從屬之控制公司股權有重大異動也列入重大消息範圍,這些重大消息成立的時間點以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為主,且以最前的日期為準。

這些消息在公布時間點之後的12小時內,公司董監事、經營者、大股東等人、前述幾項離職未超過6個月以上人士以及從上述人士中得知消息的人,都不能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否則將視為內線交易,金管會表示,明確定義重大消息範圍與公布時間點規範,將使內線交易構成之要件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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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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