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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偷渡 領海外判2年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誰說公設辯護人無效!基隆地方法院在審理一起漁船載運偷渡犯案件時,3位合議庭法官與蒞庭檢察官對於漁船是否進入領海採一致見解,公設辯護人林富貴則持不同看法,並發函內政部請求解釋,昨天宣判,最後則採用內政部解釋,推翻原先法官與檢察官的共同見解,被告刑罰減為2年有期徒刑。

宜蘭外海被查獲

本案係海巡署去年6月在宜蘭外海16.45浬,查獲花蓮籍曹族號漁船載運32名中國偷渡犯,基隆地檢署最後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未遂罪提起公訴。

基隆地院在審理時,合議庭3位法官認為,我領海應包含台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如此,「曹」船便已進入我領海,經蒞庭檢察官同意後,當庭將全案改列既遂罪。

對領海看法分歧

由於有、無進入領海,刑度至少差1年半以上,林富貴為維護當事人權益,據理力爭。

林富貴認為,我國領海應以台灣本島的海岸線向外推12浬的海域,所以宜蘭外海16.45浬是在領海外,「曹」船尚未進入我領海;但檢察官認為應以台灣本島及附屬島嶼所連接起來的領海基線向外推12浬,「曹」船便已進入我領海;雙方為此展開激烈攻防。

蒞庭檢察官是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1款做為論述依據,第1款所稱的台澎金馬是地理上的名詞,應包括其附屬島嶼,既是這樣,領海基線當然要以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作為劃定的基準。

林富貴則強調,若以檢察官的見解來劃, 我領海即與日本、越南、菲律賓的領海發生重疊,勢必引發海權之爭。

請求內政部解釋

由於雙方看法不同,庭訊結束後,林富貴發函給內政部地政司協助認定16.45浬是領海內或領海外,也成為此判決的重要轉折點。

內政部函覆指出,我國領海為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12浬,宜蘭外海16.45浬為領海外的鄰接區,所以「曹」船尚未進入領海;全案昨天宣判,法官依內政部函文,以未遂罪論罰, 判漁船船長陸清波2年有期徒刑。


緩刑、輕判 難阻出船偷載

記者林嘉東/特稿

翻開法院近3年的判決,承審法官不管既遂、未遂罪,不管1次載運多少偷渡犯、船長是不是累犯,結果不是判易科罰金、緩刑,就是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都不是很重,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2年10月9日修正前,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的行為,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對已知為常業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但翻開各級法院近3年的判決,刑度都很輕,例如鄭姓男子1次載運40名中國偷渡犯,又是偷渡累犯,高院法官「只」判鄭1年有期徒刑。

有前科的沈姓男子載運12名中國女偷渡犯,宜蘭地方法院僅判處6月徒刑、緩刑3年;有麻醉前科的李姓男子服刑8月假釋出獄,92年3月載運10名中國女偷渡犯,法官僅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高等法院及監察院有鑑於92年間,苗栗發生中國女偷渡犯遭船長及船員推下海溺斃案件,震驚社會,因此93年間曾發函給各級法院,要從重量處從事偷渡的船長及船員,但似乎仍無法對法官形成具體約束。

據此,也只有透過立法機構,再提升走私偷渡的刑度、及根據實際上所偷渡的人數而訂出刑度的上、下限,以符合公平正義。


轉籍 租借 罪船一犯再犯

記者林嘉東/特稿

原為高雄縣農業局漁業課管轄的曹族號漁船,曾在嘉義烏石港被海巡署查獲走私300多箱香菸,後來,因故轉籍到花蓮並且賣給曹姓男子,再借給陸清波犯下此案。

類似曹族號不斷轉籍,再以出借方式作為犯罪工具的漁船不勝枚舉,人蛇集團之所以租借船隻犯案,主要是刑法38條有關沒收物的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須為犯罪行為者所有,才能沒收,法官因而無法對租借的漁船執行沒入,只能改以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扣押,案件審結時仍須發還給船主。

其實,我國法令不是沒有處分載運偷渡犯漁船的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79條,有明確授與漁政主管機關,「得」對載運偷渡犯的漁船予以行政沒入,但少有主管機關依法行政。

既然司法無法以霹靂手段沒收違法的租借漁船,漁政單位又不敢裁量沒入,相關單位實應訂定再犯條款或三振條款,一旦查獲走私、偷渡等情事,就予以沒收,如此才能有效遏止走私、偷渡歪風。


林富貴 據浬力爭

記者翁聿煌/專訪

基隆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林富貴,雖再度為被告爭取到有利的判決,他並未引以為傲,但他認為公設辯護人和律師為被告維護權益乃職責所在,往後仍會堅持到底。

林富貴擔任公設辯護人多年,有時也會為手上的卷宗陷入天人交戰,明知道被告確實是犯罪累累、十惡不赦,但他重溫美國著名人權律師丹諾的名言,「被告未經審判就是清白的;律師就像是外科醫生,看著眼前躺在手術檯上身無寸縷的病人,醫生唯一的目的就是挽救他的生命」。

他曾經為一位強姦案被告辯護,雖然被告前科累累,但檢警所檢附的被害人體液檢驗報告中,並無被告精液反應,法官因為認同檢方說詞,傾向依證物受搬運或遞送過程遭破壞,而認定證物有效,但林富貴據理力爭,還為被告上訴高等法院。

依法論法的林富貴,常常會遇到檢警在搜索、監聽、採證過程中發生瑕疵,造成證據無效,仍執意要將被告定罪狀況,基於辯護者的立場,他必須運用辯護技巧,從卷宗挑出檢警的疏忽之處「迎頭痛擊」。

林富貴也因此不為部分檢警人員所喜,認為他故意雞蛋裡挑骨頭,但也有法官肯定林富貴實事求是,還要求辦案員警到場聆聽開庭,作為改進辦案技巧教材。


領海基線

台灣本島由於海岸曲折,又有島嶼密佈其間,內政部選定東北角的三貂角、北邊的彭佳嶼、西邊的花嶼、南邊的七星岩、東邊的蘭嶼等22個基點,以直線連接方式劃定為我領海基線。

我與日本素有爭議的釣魚台列嶼,及我與越南、菲律賓素有爭議的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則單獨以該等島嶼為基點區。

領海基線是測量我國領海的起點,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中華民國的領海是從領海基線往外推12浬,鄰接區則從領海最外側再往外推12浬。

「內水」是在領海基線以內至台灣本島間的海域,以澎湖、貓嶼、七美嶼等基點所連結的領海基線為例,基線右側至台灣本島間的水域為內水,基線左側向外至12浬間海域為我國領海。 (記者林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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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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