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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論/交通部 硬ㄠ

記者劉力仁/特稿

航發會去年九月廿六日召開的臨時董事會,到底有沒有問題,交通部必須要清楚解釋兩件事情,否則難杜悠悠之口。

第一是何謂「當天會議程序不合,但決議仍然存在」。按照交通部的說法,法院駁回的是當天會議修改組織章程聲請案,並不是針對四十五億元的投資案,因此一口咬定:「程序不合,但決議存在」,也就說投資高鐵的四十五億依然有效。

但法院裁定書中載明「當天會議無效」,既然是一場無效的會議,怎麼又做出「有效的決議」,交通部的邏輯根本不通。

第二是投資台灣高鐵四十五億元,交通部強調是「一般投資」,根據原章程就可以處理,如果真如此,為何又要十萬火急地召開會議修改組織章程,加入航發會資金可以「協助國家重大交通建設」一項。還火速召開臨時董事會,違反應於十天前通知董事開會的程序,最後還落得被法院裁定整個會議程序有重大瑕疵、宣告無效的窘境。

此外,其他疏失還包括,為何交通部長已異動一個多月,郭瑤琪卻遲遲沒有依據航發會組織章程接任董事長;連一份要不要向法院抗告的文件,航發會內部卻群龍無首,找不到董事長蓋章。

更值得關注的是,航發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交通部,交通部長兼任航發會董事長,「選手兼裁判」的管理模式,到底適不適合?

政府要不要、應不應該金援台灣高鐵,其實見仁見智,但若為了幫台灣高鐵找錢,解決高鐵困境,而罔顧政府機關最應該堅持的「程序正義」,無疑是整起事件最大的爭議及敗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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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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