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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與主權者

■ 陳春生

什麼是主權?「主權」(Sovereignty)這個名詞的定義,其實它與「自由」(Liberty)、「權威」(Authority)、「人格」(Personality)一樣不容易界定。但是研究臺灣主權誰屬或臺灣國家定位時,要先對「主權」這個名詞有所理解。

近日常在報紙上看到有人發表與臺灣領土主權相關的言論,認為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後,臺灣處於「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狀態,臺灣主權屬於「主要佔領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的美國,臺灣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管轄下的「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是美國的屬地。很明顯,這已誤解了「主權」的定義,是錯把「主權」當作「所有權」解釋的誤謬。也可以說,把有精神作用的政治上的「權力」(power),誤解為法律上的「物權」,把土地上的人類當作沒有生命的礦石,可任由強權擺佈。「軍事佔領」並不當然擁有佔領地之「主權」,何況今日臺灣並無美國佔領的事實。

其實,「主權」與「獨立」是同義字。「主權國家」就是「獨立國家」,一個獨立的國家必定享有國家主權,這個國家主權對內最高,對外獨立不受干涉,除非自己情願讓渡部分主權,所以稱為「主權獨立」國家。一個政治實體或國家,只是一個抽象的人格,它是由人民組成的團體,因此,國家主權仍須委由自然人或國家機關來行使,如果「主權」沒有經由法律制度角色或過程加以清楚表達,則很難看到「主權」有何實質意義。

所以,一個政治實體必需建立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國籍法),經由自己的司法體系來執行這套法律,並經由自己的行政系統來行使國家權威,管理內部事務及處理對外關係。果能如此,這就是「法律獨立」(legal independence),則這個已建立法律秩序的政治實體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主權」就是「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權力」(Sovereignty is the power to make or change the law)。「主權」的權威從「法律」表現出來,也在「法律」之上,擁有這種制定或修改法律(當然包括憲法)的權威的人就是「主權者」。

(作者為台大名譽教授、台灣公民社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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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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