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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電信MOD 可能挨罰10萬

〔記者秦裕中/台北報導〕中華電信大電視(MOD),因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NCC 3月正式掛牌後,可能開罰新台幣10萬元。

據了解,新聞局姚前局長任內就準備開罰, 後因此業務範圍屬於NCC管轄,有待NCC成立後再研議,所以當時並未祭出罰單。交通部可說是中華電信的大股東,持股比率佔47.84%,明顯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政府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對此,新聞局長鄭文燦表示,中華電信MOD自92年10月,取得籌設許可時一切合法,後來因為92年12月通過黨政軍條款法令有所變動,「黨政軍條款」中明文指出,所有媒體必須在2年內完成黨政軍退出媒體,因此,中華電信在94年12月26日就應改正,目前新聞局已接到中華電信提出的說明,至於中華電視經營MOD是否違法,新聞局已將全案移送NCC處理。

不過,中華電信董事長賀陳旦卻強調,中華電信是以「電信業者跨業經營廣電業務」取得新聞局營業許可,不應適用廣播電視法,同時為顧及消費者權益,中華電信不會終止MOD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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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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