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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林志隆強暴 蘋果判賠200萬

〔記者劉志原、孫友廉、方志賢、趙靜瑜/綜合報導〕蘋果日報於92年8月14日以頭版報導「台聯立委林志隆強暴女職員」新聞,經林志隆提出損害賠償,台北地院昨天下午宣判,在檢方認定林某與該名女助理職員為通姦、非性侵害之後,法官指出該報導已屬不實,判決蘋果日報敗訴,須賠償200萬元,並在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

蘋果日報 將要上訴

本案是蘋果日報創刊以來,民事求償被判敗訴首例,蘋果日報總編輯陳裕鑫表示,法官不能根據事件後來的發展作判決,而是應該根據案發當天的事實作判決,蘋果日報有女助理報案的事實,一定會上訴到底。

前立委林志隆勝訴後表示,此案刑事部份法院已還他清白,證明先前蘋果日報報導不實,控告該報社並非針對採訪記者,主要是要讓經常以不實誇張手法報導的媒體知所警惕。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蘋果日報本身報導也有提及林某、女助理皆否認性侵害情事,可知該報也知事情真相不明,卻仍未經合法查證,不顧事實真假,為刺激銷售量、吸引讀者,仍加入主觀意見,而以半版頭條版面報導。

判決也認為報導中兩幅圖文描繪強暴情節,用圖文描繪林某施暴過程,已違反新聞從業人員須「真實陳述」、「衡平報導」的原則規範,過失明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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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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