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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 烏龍縱囚

〔記者劉志原、孫友廉/台北報導〕法院又發生羈押囚犯縱放烏龍案,準強盜案被告林奇昌判刑5年4個月,原本被羈押在看守所,卻因高雄高分院書記官作業疏失,上週四重獲自由。這種大烏龍竟一再上演,司法院氣急之餘,強烈要求各法院避免再犯。

高雄高分院自律委員會之前處分過輕,昨天再從重議處,加重為出錯書記官記過2次,法官記過1次,審判長申誡2次。司法院表示,今年已發生多起類似案件,經查共發現8例,「原以為再也沒有了,不料卻又再次發生」,顯見查核不實,失職人員應受嚴懲;昨天最新懲處內容,就是加重處分後的新結果。

書記官出錯 釋放囚犯

司法院官員表示,這起逾期羈押案是因書記官作業疏失,去年12月23日,高雄高分院黃姓法官新接林奇昌、潘國修兩件上訴案,其中林某在押,潘國修未在押,書記官卻將兩案號互置,把潘國修登記為在押,林奇昌並未登錄在押。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中被告在羈押期限屆滿時,若要延長羈押則須由法院再裁定延押,但因林奇昌未被登記在押,今年3月23日,他的羈押期滿後,法院渾然不知,看守所未收到定法院延押書,依法將他釋放,讓林某又驚又喜。

看守所也依法回報法院林某已獲釋,此時,法官質疑看守所縱放,經清查,才知是法院自己的書記官擺烏龍,看守所並沒有錯;司法院官員指出,本案書記官在2月底原本發現登記有誤,若當時就清查即不會錯放,但書記官卻將登記錯的案號刪除,未清查到底哪裡出錯,以致造成難以彌補的錯。

林奇昌是於93年7月間,於魏姓男子家中偷取金牌後騎車離去而被害人追趕,林某卻拖行被害人,被高雄地院依準強盜罪判刑5年4個月,他因曾逃亡被收押,卻在上訴二審後意外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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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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