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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付便宜行事?治安大漏洞

記者楊政郡/特稿

「責付」是司法機關經常運用於查扣大型贓、證物後的便宜行事方法,卻相繼爆發責付的贓物、機具,被犯罪嫌疑人再度拿來當犯案工具,雖然「贓物庫」不足是事實,但有如「叫鬼拿藥單」的作法不改變,漏洞不及時補起,無疑將對治安產生重大危害。

「責付」的意思就是委託當事人保管,但如果發生毀損、湮滅、變賣、處分等行為,將會觸及毀損、湮滅證據、委託保管物品罪等刑責,受責付人必須另負刑責,但是這些刑責都不重,如果不慎,卻等於給嫌疑人極大的方便及資源。

有些東西就是不適宜責付,例如有重大經濟利益、有被重複使用、湮滅、變賣之虞者,如果司法人員還是不慎,是否等於給當事人犯罪的機會。

94年藥商洪曉熙等人被查獲製造偽藥,檢調單位查扣的機具就是因體積過大、搬遷不易的理由,委由案件當事人洪曉熙保管,洪某本身有藥物專業知識,也了解這些機具是要做什麼的,可以合理懷疑洪某等人可能會重操舊業,事後證實洪曉熙等果然利用這批機具繼續犯法製造偽藥。

如同一些盜採砂石案,將挖土機、砂石車責付給當事人,結果一樣發現盜採業者繼續以這些機具犯案。

迄今,「責付」似乎還是檢、調、警經常運用手法,但「便宜行事」卻真的「便宜」了犯罪人的事件一再發生,可能就不是再以「贓物庫不夠」可以卸責的。


大型機具 最易裁定責付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務部昨日表示,類似挖士機、偽藥製造機器等大型犯罪機具,處理原則大多是刑案被告向法院聲請,由法官視「必要性」審酌是否發還當事人,另一種情形則是限於收容查扣機具的場地不足,而責付給當事人保管。

檢方查獲犯罪工具的處理作法,通常會將犯罪工具送至指定場所保管,如贓物庫,或協調縣市政府提供保管場所存放,不過,若是大型機具,如挖土機,因為保管場地有限,加上通常是被告的謀生工具,維修、保管均不易,也可能暫時交付給當事人,但檢方會要求不可做為犯罪用途。

法務部指出,不少檢警單位為避免刑案被告利用查扣機具再犯案,通常會拆卸核心電子機具保管。

例如檢警查扣賭博性電玩機台,常會拆掉IC板,多年前新竹曾查獲一個仿冒CD壓片工廠,檢警懷疑該工廠有繼續營業之虞,因此將主要大型機器包得密不透風,並加裝監視系統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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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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