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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首次違規就罰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刪除現行噪音管制區超出管制標準案件第一次不處分的「緩衝條款」,未來只要違規就要開罰。

刪除「緩衝條款」

現行噪音管制法的罰則,有關噪音管制區內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工程及設施,如果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必須「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才會開罰,衛環委員會認為如此一來容易造成噪音源使用者或所有人心存僥倖,因此在初審刪除第一次不處分的規定。

另鑑於空軍基地周邊住戶飽受戰機噪音困擾,草案明定國防部應編列軍用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優先用於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設施、噪音防制區居民健康設施等,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國防部訂定。

針對陸、空交通噪音改善,修正草案也有不同的規定與作法。

在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運系統方面,若經地方主管機關量測超出噪音管制標準,營運或管理機關應在一百八十天內提出改善計畫,否則地方主管機關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在航空交通方面,民用機場若經地方主管機關量測超出噪音管制標準,營運或管理機關應在一百八十天內提出改善計畫,違者地方主管機關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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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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