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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台灣松下侵權 遠傳敗訴

遠傳不服 再提上訴

〔記者林俊宏、王憶紅、王珮華/綜合報導〕遠傳電信認為自家商標「I style 」,遭台灣松下及台松電器兩公司製造販賣的「I-style」MP3侵權,向板橋地院提告並索賠1616萬元,院方審理後認為,兩造字體視覺效果不同,加上遠傳與台灣松下分屬不同領域著名廠商,消費者不至於混淆,依法判處遠傳電信敗訴。遠傳不服判決,已在上週提出上訴。

I style商標引發爭議

遠傳電信主張「I style 」商標合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前年底發現被告所製造販賣的數位隨身聽廣告後,認為商標權遭到侵害,曾與被告協商,獲得同意停止使用「I-style 」字樣並修改廣告及產品包裝,卻未獲分文賠償,遠傳電信自行訪價,查出侵權產品每件市價5888元及4888 元,估計銷售量超過5000件,依侵權商品單價1500倍計算,請求院方依法判賠。

板院合議庭勘驗產品包裝後認為,被告使用「I-style 」字樣既非單獨使用,且與其他文字連用結果也不具顯著性,其字體佔全部版面中最小,可知被告目的乃在行銷「Panasonic」品牌,消費者可一眼得知品牌來源,加上消費者對「Panasonic 」耳熟能詳,被告應不至於斥資購買廣告以「I-style 」為商標以達行銷目的。

法院認定兩者未混淆

院方認為,遠傳電信坦承未生產數位隨身聽等相關產品,且將「I style 」商標使用在多媒體網路資訊平台、電腦程式、電子報、行動信箱及電話簿編輯軟體等產品;而被告則為生產家用電器著名廠商,消費者應無混淆誤認之虞,雙方產品不具市場競爭關係,且原告未舉證受損情形,被告並未涉及侵權。

遠傳在合併和信之前的GPRS服務平台名稱為「I Style 」,在合併和信之後,因和信的「i Mode」也頗受好評,所以遠傳就維持兩個平台運作,因手機不同而選擇不同的服務,目前則統稱為「遠傳行動網」。

台灣松下:尊重判決

台松販賣公司表示,對於遠傳所提侵權告訴,日前法院已經宣判遠傳敗訴,台灣松下尊重司法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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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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