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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飆 口袋戰術奇襲建功

法辦逆向衝國道想逃

〔記者張瑞楨/豐原報導〕「沒人擋得住我們,衝啊!」26輛改裝車組成的飆車隊伍,昨日凌晨2時,以時速120公里速度衝往台中縣豐原市時,卻不知已掉入警方「圍阻口袋」而被擒獲,全部被開單告發。其中,飆仔陳俊龍與邱哲偉企圖迴轉逆向衝上高速公路,警方將2人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警方並於陳俊龍(21歲)的改裝車上起獲鋁製棒球棍,懷疑他企圖鬧事打人,他與邱哲偉(27歲)的改裝車都被警方查扣,與另外24輛改裝車的駕駛都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改裝車體及污損、遮蔽車牌開罰單。

台中縣豐原警分局昨天清晨實施防飆勤務有成果。警方調查,這批近30輛的飆車隊伍,於前天晚間9時陸續接獲女子「小雨」的電話通知,於昨天凌晨零時30分相約於台中市集合。

囂張一路狂飆大台中

據調查,他們首先到台中市區飆車,而後經省道中山路到台中縣潭子鄉,轉由豐原市開上中山高速公路到清水鎮,並且把近年新興飆車熱門地點特一號道路封起來,表演甩尾等特技後,呼嘯駛上國道4號高速公路,他們以時速120至130公里衝下高速公路末端匝道時,卻不知已中了警方的口袋戰術陷阱。

中伏警方臥底摸透透

警方先派員警駕駛私人轎車混入飆車族車群內當「臥底」回報位置,在封鎖區前方路口部署另組警車,另外還有多部警方駕駛的私車在封鎖區各路口待命封阻,待飆仔一來進入袋形陷阱,私車再把各後路切斷。 袋形封鎖區又有中央分隔島令飆仔無法跨越,就等警方來個「甕中捉鱉」。

飆仔們受困在「袋形陣地」動彈不得後,陳俊龍、邱哲偉不顧眾人安全,強行要迴轉逆向衝出,其他飆仔也猛按喇叭或拍車頂叫囂「衝過去啊,誰怕誰!」這時埋伏路旁的上百名員警立即壓制場面,逐一查核飆仔身分與開罰單。 用膠布或紙板擋住車牌的陳俊龍與邱哲偉都供稱「第一次」飆車,他們逆向衝出之舉則是遇到警察過度慌張。


飆車致人於死 代價無期徒刑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飆車族呼嘯街頭的行為,不僅集體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就算沒撞傷人也可能造成別人為躲避而受傷,各地檢署對於飆車行為多以公共危險罪起訴,且會面臨重刑。

飆車的行為使車輛、行人不能通行或很難通行,如果一定要通行,可能會使人或車發生危險,因此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其中「壅塞陸路」係為構成要件,飆車族呼嘯街頭集體妨害公眾往來的安全,任一人都是公共危險罪的究辦對象。

根據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楊碧瑛在高雄地檢署服務時,曾起訴一名飆車族求刑7年,該飆車族雖未撞及被害人,但她認為,如果不是飆車族壅塞馬路,被害人也不至因躲避無門而遭他車撞擊致死。

高雄高分院日前判決,也認同檢察官的觀點,楊碧瑛認為,飆車族造成的公共危險責任,並非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就沒有責任,因為公共危險罪章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並未排除「共同正犯」適用,再加上「壅塞陸路」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一旦飆車事實被認定違反185條規定,所有飆車族應是「人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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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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