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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漆洩憤 毀損判無罪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1名莊姓男子不滿女兒於租屋處意外摔死,事後房東也不聞不問,他以鐵樂士噴漆狂噴房東鐵捲門洩憤,被對方控告毀損,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莊某噴漆行為並不影響鐵捲門正常開關功能外,門上的漆以松香水擦拭,即可還原原有樣貌,判決莊無罪。

合議庭指出,莊某的噴漆行為雖不構成毀損罪刑罰,仍須負民事侵權的損壞賠償責任,至於其噴漆的文字內容,是否已達公然侮辱、恐嚇罪則,應另循刑事告訴認定。

本案發生在去年7月的台北縣淡水鎮,被告莊姓男子的女兒,向李姓父子承租房屋,不久,卻意外在屋內摔死,被告認為李姓父子事後不聞不問,一時氣憤難平,率親友到李家抗議,並由其持鐵樂士噴漆,在李家的白鐵製鐵捲門上,噴上「屋主李家父子草菅人命」等字眼。

檢方認為,住宅大門、牆壁外觀是否清潔美觀,亦是堪用與否的要素,被告噴漆寫字洩憤,已使原外形改變,勢必重新油漆,偵結後依毀損罪嫌將他起訴。

法官認定 不影響防盜

但判決表示,本案被告在李家鐵門上噴漆後,鐵門仍可正常開啟關閉,阻擋外人進入,並不影響鐵門用以防盜、隔間、承重的通常效用。

況且,李家的鐵捲門是白鐵門,本身並無原漆、任何塗料,亦無特殊的美觀造型設計,且被告以油性的鐵樂士噴漆,只須以松香水等化學物質即可洗淨,而松香水並不會破壞白鐵門本身。

判決認為,被告噴漆行為,既不影響鐵門正常運作,噴上鐵門的漆,經松香水處理後,亦不會破壞大門本體或原漆塗料,行為上並未使大門喪失全部或部分效用,與被控的毀損罪構成要件不符,審結後判決被告無罪。


法界觀點影響功效 才算毀損

記者胡守得/特稿

構成毀損罪的行為其實很簡明,就是要造成別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以往常見的街頭「小蜜蜂」,以噴漆四處亂噴車子、圍牆,事後只能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並訴請民事賠償,至於可證毀損的構成,必須有其破壞性。

依最高法院判例,「物」的本體或主要效用,並未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一部或全部的功效喪失,而僅造成他人對物的使用上一時不便,其行為或許構成民事上的侵權損賠責任,但並不構成刑事上的毀損罪。

以本案莊姓被告的噴漆行為,對照最高法院對毀損的判例見解,的確僅造成李家一時不便,要論及刑事毀損則未必。

同樣地,一旦有青少年頑皮,看到路旁剛打好蠟、煥然一新的車子,拿1塊或10塊硬幣,邊走邊刮,造成車子出現「一條龍」,看在車主眼中,這不是毀損是什麼?

但是,就有這麼一起類似案件,一、二審都認定少年行為,並未造成車子的主要功效,即行控受損,判決無罪確定;判得檢方眼冒金星,因為車子對於車主來說,操控要緊,美觀更是不可或缺,否則頻洗車、打蠟維護豈不白費功夫。

平心而論,其實法官判得也沒錯,因為毀損法條的另一要件必須「致令不堪用」,即造成車子至少有點不能行駛,但刮傷車子似乎與動力間完全無關而認栽。

民事部分 仍可求償

不過,取巧人士也不要想如法炮製,胡亂噴漆雖未必負毀損刑責,但仍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得以制裁,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外,而當事人另可循民事途徑求償;更何況,噴漆若非鬼畫符,而是噴上不堪入目字眼於民宅,將有公然侮辱問題,如果噴在公家機關,則有侮辱公署之嫌,最重可處6個月徒刑。


警界意見 背後含意 才是焦點

〔記者王述宏/台北報導〕針對在他人住宅噴漆而獲判無罪的判例,警方表示,一般會出現噴漆寫字、潑灑油漆的行為,一定有其背後的目的,例如:討債、恐嚇等,這才是警方所要關注的重點。

台北市一名警官就表示,噴漆只是一種手段,係要對方在心理受壓力下屈服,以達到噴漆者的特殊訴求。通常警方會蒐集這類行為的事證,當成提報流氓,或者偵辦組織犯罪、地下錢莊等案件時的佐證,並不會單一處理噴漆行為。

不過,民眾如果單獨針對噴漆行為報案,警方依然會受理,並根據事證以毀損罪嫌將噴漆的人移送偵辦,或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1名基層員警指出,法官以鐵捲門上的油漆可經清洗而還原,而判噴漆的人無罪,這樣的判決不合理;他說,這位法官可能不知道油漆有多難洗,而且洗完是否真的能重回原先面貌,他並大膽建議,這位法官可以自己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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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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