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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不是民代隨扈
■ 陳宏煇
報載,去年三合一選舉期間,有不少候選人向警方申請隨扈,但台北縣卻有隨扈至今尚未歸建,且透過各種管道留人,造成警力嚴重不足。
事實上,許多民意代表都會申請員警來保護自身的安全,而理由大多為生命遭受威脅或是安全維護,結果隨扈用久了順理成章成為私人的保鑣,有些還幫忙處理私人事務。
筆者以為,警察是「人民保母」,不是某些民意代表的保全人員,民意代表應和人民一樣,不應享有「特權」,更不能成為其「私人秘書」。基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民意代表如果認為生命遭受威脅,應該自行雇用保鑣或是保全人員;如果一定要動用員警,就應給付員警薪資,因為員警是保護人民、維持社會治安的,不是用來保護某些特定人員的。只要有一位員警擔任民意代表隨扈,地區維持治安的警力就相對減少一人,對社會治安也相對造成威脅。
(作者為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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