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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棄贍養費 拒與前夫上床

〔記者朱俊彥/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離婚的張姓女子,為了增加探視女兒的次數,寧可放棄每個月3萬元的贍養費,也不願答應前夫要求她每次與女兒見面時,必須和前夫「嘿咻」的附帶條件。

32歲的張姓女子,7年前與大她6歲的同姓前夫結婚,婚後產下一女,去年初兩人協議離婚,女兒監護權歸前夫,但張女每個月可探視女兒一次,且男方須按月支付3萬元贍養費給女方。

據了解,張女後因經常思念女兒,覺得一個月只見女兒一次不夠,曾多次與前夫商量,希望增加為每週一次,起先前夫不同意,但因不堪張女一再要求,最後竟提出可增加探視女兒次數,不過每次見面時都得和他「嘿咻」的私下附帶條件。

由於前夫離婚後已再婚,且張女認為兩人情緣已盡,不願再與前夫有不必要的牽扯,堅決拒絕前夫的附帶條件。

因兩人一直無法就此達成共識,最後在親友的勸說下,找上區公所調解委會員,但張女向調解委員表明不願接受前夫的附帶條件時,其前夫卻澄清從未曾提出這樣的要求,還說前妻既然如此污衊他,一切就依當初離婚協議內容。

思女心切的張女見前夫不讓步,只好表明願意放棄贍養費,換取增加探視女兒的次數,前夫最後也接受她的要求,雙方簽字達成新協議。事後張女強調,為了女兒不會在乎有無贍養費。


法律觀點/離婚協議 不能違公序良俗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離婚協議書屬於私法契約行為,內容千奇百怪不足為奇,原則上不違反公序良俗,及不法行為、或法律上不認定之事,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與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張姓女子想要增加探視女兒次數,只要前夫同意即可,如果雙方協議不成,方女可以聲請法院裁定。

家事庭法官簡賢坤表示,離婚協議書內有關兩方的約定,如小孩監護權、撫養費、贍養費、小孩探視的次數及方法,都可以經由雙方協議,如果經由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立下字句送法院核備,其效力形同法院判決。在實務上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內容是雙方合議,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院不會過問。

該案張姓女子為了增加探視女兒次數,與前夫調解,傳出前夫提出條件,要求每週與前妻嘿咻一次,遭方女拒絕。法官認為,這種約定明顯違反公序良俗。

法官指出,如果雙方私下協議不成,方女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只要理由充分,取得法院裁定,雙方就必須裁定內容執行,法官可以介入干預,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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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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