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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引用公法契約 單一個案

〔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行政院援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將ETC合約視為公法契約,引發是否牴觸促參法疑慮,政府則是「切割處理」,認為公法契約概念僅適用在ETC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指明ETC案契約是公法契約,並指主辦機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政府與遠通電收針對ETC所簽訂的契約,一直被認為是政府在不少行政環節上綁手綁腳的關鍵因素,政府提出的不少要求,遠通都可以「合約沒規定」拒絕;昨天,行政院決定將ETC契約視為公法契約,強弱態勢頓時逆轉。

但根據促參法第十二條,依此法辦理的投資契約,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促參法的立法精神,也認為投資契約屬民法契約,換言之,根據促參法辦理的ETC案,其合約應是私法契約。

檢方前天起訴前精業公司協理蔡錦鴻的動作是政府將ETC合約視為公法契約的關鍵,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政府敗訴時,法官將ETC合約視為公法契約,政院也頗為認同,但找不到合適的切入點。

政院從檢方起訴書中,認定蔡錦鴻與遠東聯盟有影響甄審結果的企圖,態度向公益傾斜,有了昨天的決策急轉彎。

至於政院此一決定引發的後續效應,最嚴重的莫過於未來其他BOT案是否適用?是否會引發其他企業的寒蟬效應?政府則是明確做了切割處理。

行政院法規會主委陳美伶說,高鐵、高捷等BOT案一旦營運,民眾買的是車票,屬民眾與營運者間的運輸契約,但ETC案中,民眾繳交通行費屬「規費」,遠通電收僅是受政府委辦性質,ETC公益比例相對其他BOT案重,政府才會視為公法契約,其他BOT案不見得適用。

停辦前提 須法院判決確定

〔記者林美芬/台北報導〕交通部基於公共利益不排除停辦ETC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則指出,停辦ETC是未來式,是交通部研議中的可能做法之一,但前提還是要法院判決確定。

針對ETC問題,交通部與工程會等相關部會已經做過沙盤推演,但主要處置作法的前提,都是要經法院判決確定,遠通公司若是未經公平、公正的徵選過程產生,自始契約無效,才有後續的停辦可能;交通部昨天以行政程序法的公共利益前提,要求遠通公司的作為,還是調整契約,不是直接停辦。

據了解,沙盤推演提出的可能做法有兩個,一是遠通公司不是最優申請人,就此停辦ETC,二是政府收回自辦。但到目前為止,沒辦法確定發展方向。

正因為ETC案風風雨雨,更有可能停辦,工程會人員不諱言,對未來BOT案的推動,一定會影響,只是影響多少,還有待觀察;就光是ETC這個案子,初期投資三十億元,對BOT案的規模而言,並不是太大的案子,至於外界評估可能有數千億元商機一事,其實是誇大的說法,因為那是隨後續系統建置延伸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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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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