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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農舍 權責紊亂

■ 季明

農舍是因農業經營而存在,故僅得在農地上興建;集村農舍則是政府為配合「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執行需要,經立法院通過「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而誕生。施行至今六年,全國共廿五件五九三戶申請案,證明集村農舍已經成為住宅的選擇及開發的手段,完全與農業經營脫鉤,也偏離了土地賦稅優惠等目的,而納稅人還要負擔一億多元等公設補助款(每戶廿萬至卅萬元)。

但集村農舍畢竟不是建地上的別墅,單憑「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八條及一大堆行政函釋作為執行規範,不僅反映制度設計之初,未能妥善規劃,後續執行衍生建地與農地之糾葛,終致建築師、地政士、縣(市)代理人等都無法窺解全貌,故個案頻生買賣糾紛、一生心血化為烏有。

農舍既與農業發展及農地利用息息相關,但您可以打電話去問集村農舍的問題,每一個縣(市)主辦單位都不同,連中央我們以為在農委會的農地單位,結果電詢後會要您去問南投的水保局;但我後面還要問的農地分割、移轉或農用證明的事呢?又請回頭去問農地單位。如果是建管或違規出租套房的問題,很抱歉,請去問內政部營建署。權責分工紊亂不已。

期望當局應從法令檢討及組織業務調整,健全以整體性農地規劃理念為主軸的農舍管理制度,主動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以彰顯農業部門施政績效。還有,為利於制度有效執行,建議中央回歸以農地為主政窗口,併同相關法令檢討。否則,就請立委諸公們乾脆閹割掉這條您們前輩政黨協商後的條文,回歸其他住宅政策討論,以絕後患。

(作者就讀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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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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