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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者的無奈

■ 陳振順我是一位患有小兒麻痺症的殘障者,以前做鐵鞋或換枴杖等,只須備齊資料(殘障手冊、廠商的二聯式發票證明、郵局存簿帳號影本),向當地的市區公所申請補助款即可。

前些日子我不小心在浴室跌傷雙腳,必須一台輪椅才可以繼續做生意,所以經過好多天考慮才下定決心買了台輪椅,心想照以前的程序申請補助即可,誰知道不行了,現在規定要先由「評估中心」審查(購買者和購買的輪椅必須帶去現場,又要預約時間…)通過,過了這一關才可向政府提出申請補助,這般凌遲弱勢者人道嗎?便民嗎?

我們這一群肢體殘障的次等國民,年齡都已步入五十歲左右,行動已經非常吃力,再來是身體許多併發症一一出現,怎堪過五關斬六將的審查程序,各位請評評理。 (作者為鐘錶刻印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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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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