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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犯 駭客 可預防性羈押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司法院也拚治安!昨通過刑事訟訴法修正條文,將「詐騙」列入預防性羈押範圍,只要涉及詐騙案,不論扮演何種角色,即便僅提供人頭帳戶或是車手,若法院認定有再犯之虞即可羈押,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說,這對詐騙犯罪,將可產生強力嚇阻作用。

此外,司法院昨也通過「駭客預防性羈押」條款,將來涉及電腦詐欺犯罪的被告,如侵入網路銀行盜領或利用提款機詐騙者,檢方若認為被告有再犯之虞,即可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在被告被判有罪前先送入牢獄,防止再犯。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須犯5年以上如殺人、貪污等重罪,或有逃亡、串供或湮滅證據之虞,才會被羈押,至於預防性羈押的規定,只限性侵害、放火、恐嚇取財等罪,一般的詐騙及竊盜行為,並未在此之列,不少詐騙集團分子及小偷,看準了被逮頂多交保了事而犯案。

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說,詐騙、竊盜已達氾濫地步,均讓人民財產權及社會安全面臨極大威脅,司法院認為對此不應置身事外,遂趁刑事訟訴法修正之機,將普通竊盜、詐欺等罪,一併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

劉令祺說,法律增加了預防性羈押的理由,除讓檢察官及法官辦案更順利外,也能對此類犯罪產生嚇阻效用,他說,將來此法通過實施後,若涉及詐騙或竊盜,不論角色大小,若有再犯之虞,即可能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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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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