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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撞死人 禍首逃逸 非肇事者判7年
〔記者鮑建信、王榮祥、賴仁中/綜合報導〕飆車族呼嘯街頭集體妨害公眾往來的安全,其中任一人都是公共危險罪的究辦對象,不論傷人或致死,人人都有罪!
高雄市一樁飆車族撞死機車騎士案,肇事者身分不詳且逃逸,和他飆車的黃俊華(七十二年次)被人記下車號落網,高雄高分院審理,昨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七年,並須賠償被害人家屬九十一萬元,判決罕見,但尚未定讞。
飆車族肇事 人人都有罪
刑法中,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八十五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並未排除「共同正犯」適用,再加上「壅塞陸路」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一旦飆車事實被認定違反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所有飆仔可說「人人同罪」。
判七年徒刑 屬最輕刑度
至於黃某被處七年徒刑是否過重?法界人士說,他被認定是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中「因而致人於死」的共犯,但畢竟不是肇事者,因此法官在刑度最輕七年、最重無期徒刑的裁量空間下,酌判七年已屬手下留情。
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黃俊華騎重型機車載洪姓友人前往樹德家商上課,他沿高雄市五福路準備轉大順三路至建國路上大順路橋,一名不詳姓名男子也騎機車在五福路同方向逼近挑釁,雙方隨後以時速六、七十公里飆車,一前一後高速競逐。
兩車在大順路橋快車道超車競駛,行近九如路口處時,年近六十歲的李成山騎機車同方向自機車道轉向快車道,正和黃俊華飆車的男子因車速太快閃避不及而追撞,李成山人車倒地,送醫急救仍成植物人,延至去年三月死亡。
路人只記下黃俊華車牌號碼,轄區警方循線將他逮捕到案。九十三年底高雄地方法院審結,當時李成山仍存活,法官依公共危險致人重傷害罪,判處黃俊華徒刑三年六個月,但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李成山病逝,法官因而改依較重的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罪,判處黃俊華七年徒刑。
與人飆車 須負共同刑責
黃俊華昨晚受訪時頻頻喊冤,並稱要上訴;他說,他不認識肇事逃逸的男子,也沒有和對方飆車,李成山的死亡和他無關。但高雄高分院刑庭合議庭法官採信檢方論證,並且認為黃俊華與人飆車的行為確實導致李成山死亡,應負擔共同刑責,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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