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版焦點 頭版新聞
對本新聞發言友善列印

飆車撞死人 禍首逃逸 非肇事者判7年

〔記者鮑建信、王榮祥、賴仁中/綜合報導〕飆車族呼嘯街頭集體妨害公眾往來的安全,其中任一人都是公共危險罪的究辦對象,不論傷人或致死,人人都有罪!

高雄市一樁飆車族撞死機車騎士案,肇事者身分不詳且逃逸,和他飆車的黃俊華(七十二年次)被人記下車號落網,高雄高分院審理,昨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七年,並須賠償被害人家屬九十一萬元,判決罕見,但尚未定讞。

飆車族肇事 人人都有罪

刑法中,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八十五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並未排除「共同正犯」適用,再加上「壅塞陸路」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一旦飆車事實被認定違反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所有飆仔可說「人人同罪」。

判七年徒刑 屬最輕刑度

至於黃某被處七年徒刑是否過重?法界人士說,他被認定是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中「因而致人於死」的共犯,但畢竟不是肇事者,因此法官在刑度最輕七年、最重無期徒刑的裁量空間下,酌判七年已屬手下留情。

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黃俊華騎重型機車載洪姓友人前往樹德家商上課,他沿高雄市五福路準備轉大順三路至建國路上大順路橋,一名不詳姓名男子也騎機車在五福路同方向逼近挑釁,雙方隨後以時速六、七十公里飆車,一前一後高速競逐。

兩車在大順路橋快車道超車競駛,行近九如路口處時,年近六十歲的李成山騎機車同方向自機車道轉向快車道,正和黃俊華飆車的男子因車速太快閃避不及而追撞,李成山人車倒地,送醫急救仍成植物人,延至去年三月死亡。

路人只記下黃俊華車牌號碼,轄區警方循線將他逮捕到案。九十三年底高雄地方法院審結,當時李成山仍存活,法官依公共危險致人重傷害罪,判處黃俊華徒刑三年六個月,但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李成山病逝,法官因而改依較重的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罪,判處黃俊華七年徒刑。

與人飆車 須負共同刑責

黃俊華昨晚受訪時頻頻喊冤,並稱要上訴;他說,他不認識肇事逃逸的男子,也沒有和對方飆車,李成山的死亡和他無關。但高雄高分院刑庭合議庭法官採信檢方論證,並且認為黃俊華與人飆車的行為確實導致李成山死亡,應負擔共同刑責,判決有罪。

▲TOP 
2006年3月14日星期二

新聞查詢
可同時查詢多個關鍵字句

相關新聞
飆車撞死人 禍首逃逸 非肇事者判7年

重點新聞 || 政治新聞 || 財經新聞 || 社會新聞 || 國際新聞 || 體育新聞 || 影視焦點 || 自由廣場 || 社論 || 自由談 || 鏗鏘集


Copyright(C)本網站全部圖文係版權所有
非經本報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建議使用IE 4.0以上版本以800*600模式觀看以達最佳瀏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