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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沒撞人 仍被判7年… 被告不服 法官:刑度合理

民事須賠償91萬元

〔記者鮑建信、王榮祥/高縣報導〕23歲男子黃俊華4年前涉嫌和人飆車,未肇事卻被判徒刑7年,且須賠償被害人家屬91萬元;黃俊華昨天頻頻喊冤,但承審本案的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曾永宗認為,依法量處7年徒刑,刑度平穩又合理,被告和一般社會大眾可能無法接受,他也能夠理解。

黃俊華稱會車未飆車

黃俊華昨天說,事故當天他確實曾與肇事者短暫「會」車,但後來騎上陸橋後速度放慢,加上當時又是上班尖峰時間車潮擁擠,車後又載著另名朋友,時速僅約50公里,根本無法「飆」車。

黃俊華說,事故發生時,他的位置在事故點後方,通過事故現場還看見肇事者腿部疑似受傷,而同行3名友人在偵訊時也都證明他未撞到人,其中黃姓女同學偵訊後還私下透露認得肇事者,只是後來卻不知何故絕口不提,這些線索均曾在庭訊間向法官提出,不過相關單位似乎不太重視,令他頗無奈。

母親陳淑芬則說,孩子明明就未肇事卻要負全責,真的很不公平;相關單位應設法追出真正肇事者。

法官認有因果關係

審判長曾永宗昨天則說,黃俊華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量處7年徒刑應屬合理;外界認為撞死李成山的嫌犯逃逸,卻由黃俊華一人承擔刑責不公平,但法律既然如此規定,合議庭法官雖然很同情他的處境,卻也幫不上忙。

又說,多名證人均指證黃俊華與該不詳男子高速飆車,並與李成山被撞死,互有因果關係,加上其情節未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又沒有和解、自首或投案,實在找不到減輕其刑的理由。


集體飆車 共觸公共危險罪

記者賴仁中/特稿

有人說,少不更事的飆仔群聚飆車,等到肇事了才懂得後悔,此說還不夠,法院實務判決對於沒出事的飆仔,已視同出事加以處罰,飆仔可要引以為戒。

飆仔聚在一起飆車,就人人有罪,則腦筋動得快的人會說,為什麼一群人爭執,動手傷人的有罪,未動手者就不構成傷害罪?

街頭狂飆 危及他人安全

事實是,這兩種法律關係不一樣,鬥毆行為中,未打人者,不會造成傷害的結果出來,但飆仔群聚而飆,卻是一起「壅塞陸路」,客觀上可預見這場狂飆行為,陣中任何一名飆仔,都隨時可能帶來路上其他人車的安全危害。

正因為他們進行「集體式的犯行」,所以無論係A飆仔撞死人,抑或闖禍的是B飆仔,每名飆仔都成了公共危險罪中「壅塞陸路,因而致人於死」的一份子。

即使沒事 仍逃不掉罪責

時下年輕人騎車衝衝撞撞,恐怕想也想不到,只要成為飆車族中的一員,他們就幾乎形同犯下公共危險罪,即使全部沒出事,因為飆車本身仍有「致生往來之危險」之虞,同樣涉及刑度5年以下之罪。

前述還是最輕的「起跳刑度」,只要成員中有人飆車致人重傷或致死,就分別是3至10年之罪,與7年到無期徒刑之罪;當然,最後司法如何定奪仍要視個案情節論定。

這款「人人有罪」情況和古代的「株連」罪,立法精神與意旨都不相同,但以結果論,有幾分相似;飆仔們還想集結出征、恣意狂飆一番嗎?可真要好好想想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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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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