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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案的法律規定
■ 莊柏林
陳義雄家屬由律師蘇盈貴攜同,三月十二日舉行記者招待會,指陳義雄係被栽贓陷害,統派媒體鼓勵啟動二屆真調會再行運作。
不論侯友宜如何反駁,可能雙方均未注意到本案業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一款證據偽造變造,第二款鑑定偽造,第四款他案判決變更,第五款承辦檢察官因本案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等情形,始可推翻。
就陳義雄家屬及蘇盈貴所提出各種內容,均未注意上開法律規定,空洞的泛泛之詞,可說狗吠火車,要重新啟動真調會,徒然浪費國家資源,製造社會不安。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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