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版焦點 自由廣場
對本文章發言友善列印

家屬也要上救護車

█ 黃少鴻

三月十日發生了一起精神患者自救護車上跳下,導致嚴重傷害的案例。社會大眾都指責救護人員為何讓病人獨自待在後座,甚至跳車都沒發覺?筆者卻認為,為什麼沒有人在意當時警察在哪裡?家屬在哪裡?

當記者訪問該案所屬轄區員警時,受訪警員回答:「因為該名病患之前報案十幾次,都只由消防局救護車送到醫院。」就法規而言,這句話只能算對了一半,根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八年三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五一一○四號函指出︰「協助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護送就醫,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消防單位之權責。」但在「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也明確地指示︰「警察機關對發現或接獲通報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案件者,有明顯傷害行為時,應即護送病患就醫。」根據家屬在意外發生後指責救護單位︰「我們有告訴救護人員,病人可能會跳車。」可見警方當時未派員警隨患者上救護車在旁警戒,也未由警車跟隨救護車護送,應屬失職。

而家屬既然覺得病人可能會跳車,為什麼當時沒有任何一位家屬陪同上救護車呢?難道精神病患在急性期時,只要打一一九把患者送上救護車就與家屬無關了嗎?

筆者亦為消防局之「鳳凰志工」,隨車救護的經驗中,也遇過很多家屬把病人送上車後便催促著送醫院,救護人員好言好氣的請求陪同,家屬不耐煩地說隨後就到,然後過了不知多久才好整以暇的出現在醫院。當病人在車上吵、在急診室鬧時,家屬在哪裡?要求救護車救助是民眾保障生命的權利,親屬隨車陪同病人就醫也是民眾的義務啊!

救護車本為急救用,雖然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章第二十條說明: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卻在現今民權高張的情況下,只有淪落為免費計程車的份。在意外發生後,僅責難救護人員,未免有失公道,除了有關單位應檢討改善外,希望媒體也能藉機宣導民眾正確請求救護車出勤的狀況及應盡之義務。

(作者為護理師,消防局鳳凰志工)

▲TOP 
2006年3月14日星期二

新聞查詢
可同時查詢多個關鍵字句

相關新聞
今日新聞圖片
滴血的GDP
《林保華專欄》中共何時防獨而不促統?
網路文字獄 違憲!
紅綠將短兵相接
家屬也要上救護車
蚊物館? 語言暴力!
翻案的法律規定
張亞中與張曦光
四十多年前那個美國人
立委,我教你數學
舊書的新生命

重點新聞 || 政治新聞 || 財經新聞 || 社會新聞 || 國際新聞 || 體育新聞 || 影視焦點 || 自由廣場 || 社論 || 自由談 || 鏗鏘集


Copyright(C)本網站全部圖文係版權所有
非經本報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建議使用IE 4.0以上版本以800*600模式觀看以達最佳瀏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