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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訴 建華銀不當收違約金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讀者陳先生日前向本報投訴指出,他去年2月向建華銀行申請房貸,但當時業務員並沒有說清楚如果轉貸到其他銀行,必須付出違約金,就連違約金的收取也沒有清楚告知;對此,建華銀行表示,應是雙方認知有差距,才會造成陳先生誤解。

根據陳先生的說法,去年2月他向建華銀行申請房屋貸款,簽約時建華銀行並未說明提前轉貸到其他銀行需付違約金,後來他在今年1月,將房貸轉貸到國泰世華銀行時,建華立即向他收取違約金,原本應給付1個月的利息,建華卻向他收起了1個月的本金加利息。

建華銀行業務部襄理黃靜芳表示,業務員當初和陳先生簽約時,由於談定的是1年期的優惠利率,提前解約必須收取違約金。

此外,當初簽約後給客戶的客戶合約書上,也明載違約需付出月付金,指的就是本金加上利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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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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