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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關禁閉、管訓 須先審再罰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以後軍人犯錯,部隊長官不能一聲令下,就將小兵直接抓去關禁閉,甚或送明德班管訓了!

行政院已完成「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的初審作業,未來這類懲罰,都要送軍事法院設置的懲罰法庭審理,不能再由軍事長官直接決定;且軍人若對法院的懲罰不服,還可提出抗告救濟,不像目前說關就關,連補救的機會都沒有。

長官不能說罰就罰

目前軍人違規失職時,都採「刑先懲後」的方式,要等到刑事偵審告一段落後才處罰,很難達到「罰當其時」的立即效果,常使部隊管理出現問題;修法後將比照公務人員,改為「刑懲併行」,由懲罰法庭裁定後即執行懲罰,不必等待刑事偵審結果,且懲罰法庭受理後必須訊問被移送的軍人,還要做必要的調查,並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做成裁定,以符合「即犯即懲」的原則。

禁閉改稱「悔過」

未來對士官兵的「管訓」改稱「輔導教育」,時間由最長六個月縮短為八星期,必要時可報請懲罰法庭裁定再延長八星期;對士兵懲罰的「禁閉」改稱「悔過」,與對士官懲罰之「悔過」相同,時間仍維持一日至三十日。

另外,軍官懲罰種類增設降級及警告、士官增設撤職及檢束、士兵增設罰薪規定;有撤職、降級、記大過或罰薪必要時,不得由軍中長官直接懲罰,應由權責長官指定軍士官若干人召開評議會議決定,以有效保護軍人權利。

不服還可提抗告

軍人不服懲罰者,對懲罰法庭可提抗告,對撤職處分可提訴願,其他懲罰也可向上級長官申訴;長官若認申訴有理,應發回原懲罰之權責長官另為處置,權責長官不得做出較原懲罰還重的處分,以避免因其遭申訴而刻意報復。

基於現役軍人較易取得武器,草案也規定,凡軍人違失行為有明顯危害者,得採適當保護措施先予強制留置,但依憲法第八條規定,留置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必要時應即隨案移送軍事法庭,即使適逢艦艇出航,留置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十日。


避免主官好惡 決定懲處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國防部決定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國防部內部、軍中人權促進會對這項修法都持正面態度,認為對官兵的懲處以法律程序來決定,將可避免軍中主官好惡的片面認定,有助於提升及保障軍中人權。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劉志堅表示,過去官兵送管訓,部隊主官有很大的裁量權,軍方檢討後認為這種機制有違反人權之虞,未來則改為須經法律程序,由軍法單位審酌裁定,相信更為周延,也符合人權觀念。

劉志堅也說,有關官兵送請管訓的作業上,過去只要將級部隊主官核定即可移送,未來除了要改由軍法懲罰法庭視情節裁定外,在部隊方面,提請移送的層級必須由目前的將級主官,提高為軍團指揮官(中將)提出,這些都是為了避免出現因為部隊主官個人好惡導致官兵權益受損。

長期投入軍中人權促進會、推廣軍中人權運動的黃陳碧娥女士(黃媽媽)也肯定軍方這項改革。她說,以前送請管訓的裁定,大多是由部隊主官自由心證,如果有主官對一個兵的印象本就不好,出現犯事情形,主官就可能認為當事人是罪有應得,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考量。

黃媽媽表示,改由懲罰法庭來裁定,對部隊、對當事人而言,不僅較公正公平,也可以省去很多麻煩,畢竟由中立單位裁定,當事人也會比較服氣,軍中人權也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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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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