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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糾紛多 定金列榜首
記者林耀文/專題報導
依據內政部統計,從民國91年至94年,全台房地產消費糾紛累計件數達2271件,這類購屋糾紛有逐年提高趨勢,其中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買賣房屋出現的消費糾紛類型,主要以定金或斡旋金返還、契約審閱權、房屋漏水問題等,成為房仲業最受消費者詬病之處。
桃園量大 糾紛最多
其中房地產消費糾紛發生率最高的區域,以中、北部地區推案量較大的區域最明顯,例如,桃園縣的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件,累計94全年度即達403件,成為全台發生房地產消費糾紛最高地區,其次為台北市的137件與台中市的99件。
內政部地政司再按照房地產消費糾紛產生原因歸類,去年第4季的「定金」返還,再度高居主要糾紛原因達32件;另外,「契約審閱權」也達31件,為次高的糾紛類型;其他還有「房屋漏水問題」24件、「隱瞞重要資訊」23件、及「施工瑕疵」18件,並列為94年第4季最主要房地產糾紛產生原因。
惡質房仲 可提檢舉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協理吳癸森指出,透過房仲業者買賣房屋,技巧掌握非常重要,一般會出問題的交易,大多是買賣的一方欠缺經驗,又碰上故意欺瞞的售屋人員。因此,委託房屋仲介公司買賣房屋,對於過戶流程、交款成數,或行政機關作業時間與習慣,都要盡可能掌握清楚,防患糾紛於未然,較可減少出錯機率。另外,若涉及事前的產權調查與相關法令規範,消費者平常也須多留意不動產的適法性。
若消費者確因房屋仲介業者的欺罔行為而受損害,可具名並檢附事證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並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至第32條規定,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房仲信譽 優先考量
永慶不動產協理陸志宏表示,關於屋主故意欺瞞行為,因為公平交易法與消保法公布實施,最近已經大幅減少,用心經營市場的房仲業者,在建立口碑後,也逐漸獲得消費者的肯定。但消費者仍須注意對房仲業者的信用調查絕不可忽略,同時注意仲介業者提出斡旋金要求時,必須主動告知消費者選用要約書的權利,否則將遭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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