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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終結廢止≠中止

■ 陳逸南

陳總統在國安高層會議中裁示「國家統一委員會」終止運作(cease to function),「國家統一綱領」終止適用(cease to apply)。「終止」兩字成為熱門話題。

查六法全書私法部份,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終止權之行使方法及效力準用解除權(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範破產終止之裁定,在此「終止」之意涵為「完結停止」,如同辭典所載意義。

而在公法部份,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一百二十三條規範有關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係指行政機關將已生效之合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之謂。

因此,「終止」之意涵為「終結廢止」,比較切題,千萬不能當作「中止」,否則,將有復出(復活)之機會,這是大多數台灣人民不願意見到的被中國併吞統一惡夢。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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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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