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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車禍害 4命 親家變冤家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前馬偕醫院心臟內科醫師郭靖海一家5口,由小舅子蘇順帆駕車搭載出遊,卻發生車禍,造成郭家4死慘劇,僅搭乘別車的6歲女兒倖存,事發後原屬親家的郭家與蘇家,除因車禍案產生怨懟,還為了僅存女兒的監護權出現紛爭。
車禍發生在93年8月7日,郭靖海與妻蘇瑞芬(曾任馬偕醫院護理長)一家5口,與岳父家人共開3輛車一同前往宜蘭遊玩,除6歲次女坐另一車,郭靖海夫妻與時年7歲長女、2歲兒子以及岳父蘇文琳,均搭乘小舅子蘇順帆所開的第一輛轎車。
一行人自濱海公路南下,蘇順帆準備左轉進入宜蘭縣石城休息站時,未禮讓直行車,被北上郭洛佑超速駕駛的貨櫃車撞及,蘇瑞芬與兩名兒女當場死亡,郭靖海送醫不治,蘇順帆與蘇文琳受傷送醫。
駕車的蘇順帆一審被判刑半年、可易科罰金,但高等法院認定他過失重大,最近改判徒刑1年半確定,必須發監執行。涉及超速的貨櫃車駕駛郭洛佑,高院也基於一直未與被害人和解,且警員到場時也沒有主動承認肇事,不算自首,撤銷一審原本判處的8個月徒刑,加重改判2年徒刑,仍能上訴。
這起4死2傷車禍造成原為親家的郭、蘇兩家交惡,郭家一度對於在法院達成約200萬元的調解也反悔,一、二審開庭時皆表明不原諒蘇順帆。兩家更因爭奪郭靖海次女監護權起紛爭。
有無達成民事賠償 量刑參考標的
記者孫友廉/特稿
一場車禍悲劇造成馬偕醫師郭靖海一家4人往生,法院審理這件過失致死案,除審酌刑事責任,同時視被告有無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調解等民事賠償,作為犯罪後態度的參考,並依此決定量刑輕重。
本件車禍,高等法院認定蘇順帆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貨櫃車駕駛郭洛佑行經休息站卻以80公里超速,均屬造成死亡車禍原因。
但蘇某有與郭家達成調解,雖郭家事後不承認,但合議庭仍認為有效力,蘇某也已將錢提存法院,認定屬犯後態度良好;至於郭洛佑從一審至二審,始終未與郭家、蘇家和解,因此判刑較蘇某加重半年。
不單是車禍案,法院依據刑法第57條量刑,對於任何刑案中的被告有無對被害人賠償,儘量彌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失與傷痛,均可視為犯罪後態度是否良好的參考標的之一,並依此決定科刑的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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