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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有惡犬無理 狗主吃官司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家養兇猛犬隻,雖掛「內有惡犬」告示,但狗咬了人,飼主仍難卸責。

曹姓女子在北投山區住家飼養4隻狗,並於宅外道路豎立看板警告,2名婦人行經附近被咬傷,曹婦以看板辯解,法院認為此舉無助放任狗咬人的事實,依過失傷害罪判曹婦拘役50日,未予緩刑。

本案發生在去年3月間,王姓、陳姓女子徒步行經湖山路二段附近,突遭4隻狗襲擊,王女右後小腿被咬傷,傷口併發蜂窩性組織炎,手術後肌肉攣縮,怒控狗主、43歲的曹姓婦人過失傷害罪。

曹婦到案辯指所養4隻狗皆拴綁在家,王女受傷可能是遭流浪犬所咬;縱使是她的狗兒所傷,導因王女等人闖入私人區域,引起犬隻敵意而攻擊,況且家門外道路,已豎立「注意:私人住宅內有惡犬請勿進入,進入者被咬一概不負責」的警告看板。

法院調查,事發地點離被告住所約3、40公尺,應非流浪犬所咬,且曹婦飼養的4隻狗形貌完全符合被害人指證。

另當天王女受傷後,與曹婦同住的楊姓男子,立即將王女送醫,並留下狗主曹婦名字及聯絡方式,且證稱當時狗兒剛吃飽,未拴放封中;至於曹婦雖有豎牌警告,但仍不能因此免除狗狗未拴的過失刑責。

全案審結,合議庭以曹婦迄今未賠償被害人,依法判刑而未予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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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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