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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所得

■楊銘錄

六月二日電視新聞及部份媒體報導:財政部與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昨天強調,「非法所得」也是所得,必須要繳稅。

果真非法所得也是所得?依國民政府前直接稅處26.4.21處第203號訓令:「娼妓係屬不正當營業,原在取締之列,不予課徵所得稅」,顯見娼妓之收入為非法所得,自不予課稅。又依財政部81.2.20台財稅第810759763號函:「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份,核屬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裞」。是其所得構成之要件,必是要未經沒入,且已合法持有者,然既未經沒入,又要如何去查獲?由上二則解釋令觀之,「非法所得」應非屬稅法之所得,自不得課稅。試問當一稅務員獲悉(能否查獲?)有人賭博,他是要把賭博之雙方當事人請進國稅局就其賭資輔導申報繳稅,或送請檢警依刑法論處,待其未沒入賭博財物再予補稅?而不沒入者又幾希?

依刑法而論,賭博者之財物、受賄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另竊盜、侵占、詐欺之所得自亦不能據為己有,則何來非法所得以課其稅?國際票券公司之楊瑞仁及理律法律事務所之法務專員劉偉杰二人,數十億元之鉅額捲款潛逃案,稅捐單位曾就其不法所得補了稅嗎?

再依行政罰法二十六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本案如經檢方起訴,必涉嫌非法,自應先經刑法定其刑,再另檢視有無涉及稅法規定或未經沒入之所得。未經起訴,顯見其所得合法,倒更有補稅之空間,正如其中生寶臍帶血銀行兩次代言費一千七百萬元,應是一種商業行為,其收受不算違法,是合法則其所得自應補以執行業務所得稅。(作者為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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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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