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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鍘 中信金中信銀部分業務遭限制
〔記者盧麗玉/台北報導〕兆豐金經營權爭衍生中信金操作海外資金建立兆豐金股權之爭議,金管會昨日對中信金開鍘!雖然中信金運用海外資金並無違反金控法規定,不過在交易目的、風控管理及法律遵守方面有重大缺失,金管會決議中信金在做到金管會相關要求前,將限制中信金及中信銀相關業務,並暫緩受理中信銀申請海外分支機構,就連中信金申請轉投資案也將予以暫緩。
中信銀香港分行於2005年10月至12月向外國券商購買3.9億美元30年期結構債券,此結構債券連結標的為一籃子股票,不過執行過程中投資比重大量集中兆豐金控約3.9%股權,加上中信金已持股兆豐金約5%的股權,合計約9%,以總金額約200億元之單一股份波動,風險過於集中。
雖然結構債券連結股票不代表擁有股份,但似乎有規避銀行法第74條之一規定銀行對單一上市股票投資不可超過5%,也未見任何董事、風險管理及遵守人員提出疑問。而購買結構債券的資金來源是該行在2005年2月經金管會核准於香港分行所發行的5億美元次順位債券,而這部分資金運用與原先所報募資運用為辦理授信業務之運用計畫不相符合。
不僅如此,整件交易雖然帳列香港分行,但整件交易是由台北總行在台北以電話確認及交易磋商,金管會認為整件交易有「在台北執行列帳香港分行」之效果,涉及違反法規問題。
另外,債券連結標的雖然為一籃子股票,但選股過程中,是由中信金總行指示辦理,整件交易目的係為中信金為建立兆豐金股票部位,以利後續中信金買進,金管會也認為中信銀將海外分行當作總行實現特定目的之分支機構,忽略分行設立之營運目的、風險規避,並未落實總行對海外分行之監督、指導等各種基本責任。
金管會認為中信銀總行對海外分支機構管理,如何劃分權責及風險承受能力,如何經由repotering system到總行做總體風險控管,金管會決議在該行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之前,將暫緩受理其海外分支機構之申請。
在資金運用方面,原核准募集資金運用與實際運用不符,此案件將列為該行未來申請募集資金案件退件或重要的准駁依據。中信金為投資併購兆豐金,為此案所衍生相關法律遵循、風險控管等缺失,在沒有建立具體相關機制前,該公司申請轉投資案將予以暫緩。
因此一事件,金管會決議未來將通案要求銀行總行對海外分支機構之管理,應權責明確,確保交易符合當地和我國法規規定及風險承受能力。未來各海外分支機構與國內股市、企業授信、投資有關者,應該建立申報機制,由總行做總體風險控管,並做好「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之查核。未來金融機構申請募集資金案件,函中申請資金使用必須實際運用相符,如有不符,將列為下次募資案件之退件或審核准駁之重要依據。
持兆豐金股票 中信否認不法
〔記者高照芬/台北報導〕中信金昨日否認利用假外資持有兆豐金股票,同時中信金也認為,金管會認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部管理機制有缺失,是認知不同的問題。中信金昨日以不到300字,短短兩項聲明回答金管會的懲處。
中信金表示,金管會昨日針對中國信託香港分行從事海外債券交易情事,限制其香港分行及中信金控相關業務,事實上該公司海外債券的細節已向金管會充分報告,並無違反金控法第16條規定,利用假外資持有兆豐金股票的情事。另外,金管會認定中信銀內部管理機制諸多缺失,與該行認知有所差異,中信銀將與主管機關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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